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姜志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人民网 记者:李楠楠、薄晨棣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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