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七年,都御史张玮奏:“南直隶、凤、淮、扬、庐四府、徐、滁、和三州草场与养马人户住居窎远,俱各不来牧放,置于无用。要查出召民佃种,准,清查丈量,各于四至筑立峰墩为界,地土分拨近场军民人等佃种。”
第二阶段是养马人户自种,则免起科,相当于养马田免粮。若养马人户已不来活动,则马地出让佃种。
正德十一年,御史周鹓题称:南直隶八府三州民既出马,又征其马之租,负累穷民。要将地亩租银尽归养马之人。
该兵部查前项原议牧马草场与养马人户住居窎远不来牧放者,方召人佃种征租。
准行查勘各该州县,但系报册佃种牧马草场地户,中间果系养马人户自种草场地土,照依所奏免科,若不系养马人户佃种,仍依原拟征租解部。
给佃所得的租金,则用以买马,维持马额。由此可见,明代中期很多养马人户其实已不负担实际的养马。由于南直隶草场的租银比北直隶、河南和山东要高得多。
“各处旧设草场,先年俱该兵部题准,差官清查丈量界至,拨人佃种,出办租银。在北直隶者,上地一亩五分,中地三分,下地二分,在南直隶者,上地一亩七分,中地五分,下地四分,在山东、河南者,每亩四分”。
故南太仆寺理论上应有更多的租银买马,而“凤、淮、扬、庐四府,和、滁二州,滁州一卫系专论地养马地方”,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事实上,部分地区因地土问题而完全实现折纳,但有些地方则被认为“水草便利”,仍须负担养马。
所谓“奏淮、扬、滁、和四处产马小弱,许令纳价。庐、凤并徐州水草便利之地,宜仍令纳马”。当然,是否纳本色除了和产马质量有关,也与地方开放程度有关。
如高淳县虽然水草不差,但或是因处于应天府入宁国府的水陆要冲,也被允许折纳。
一、编派形式和依据
从史料来看,南直隶的马户主要是论地养马。这种形式带来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具备获得免征田抵消负担的地方实际上也有养马要求。
以南直隶通州为例,弘治中,以扬州隶江以北,论地亩养马,视北直隶七府例。而民间苦养马甚。通州海门地斥卤,兴化滨湖之乡,不宜马,故无免征田。
及六安州宣城灾,乃令通州兴化代领养。民计丁授马,马死至破产鬻子以偿。刍牧解俵之费不与焉。
由于没有免征田,万历中如皋县甚至出现“以群田上价资充边饷,佃民负挈而逃”的现象。北直隶最初是“论户养马”,因杨砥等人认为“以丁计为均”,于永乐十三年后改。
南炳文认为北直隶是在正统至弘治时期完成了从“免粮计丁的二元制佥派”到“计地养马一元制”的过渡。
如是,我们看到弘治以后的北直隶是以地派养,所谓“凡养马之田,皆收粮地之内,纳粮之地,皆输养马之银,故马无专田,必地数顷而养一马”。
南直隶的江北部分与此一致,但江南部分“准北直例”的按地派养则是在弘治以后。
山东与河南也都由计丁改为按地。从派养方式上看,南直隶由于江南和江北状况迥异,确实存在特殊性。
“旧例北直隶府属州县,论地养马。山东河南府属州县,论丁养马。南直隶府属州县:论地者,二顷养儿马,三顷养骒马各一匹。论丁者,十丁养儿马,十五丁养骒马各一匹。”
可见南直隶既有实施论地养马的州县,也有论丁养马之地。以丁还是以地派养,各有优劣,时人云:论丁养马,未免负累贫民。贫民将原养马地土捏作开垦不曾起科。
私下盗卖与人,多寡不等,在处有之。买主一时不知,利其无粮、粮轻,遂与交易。后来被告帮帖,多科横索,兴词无已。论地养马,未免混赖大户。
“养马之法,近见主事汤冕以养马有论丁处,有论田处。专论丁则免粮之家得利,而丁多下户受害,必兼论丁粮役乃均。”这也是整个赋役体系坚持丁粮兼论的原因。
在课驹上,“丁不足者,以田拟之”是很正常的事情,“十岁一编,略如审差之法。正德以后并用折色,岁计马户之丁田而敛之。”
正德二年的改革切断了种马与课驹的关系,如王济所言,“每岁有无孳生,官勿追究。备用之取,则如种马额派,行各府州县,视其地亩人丁,合力买解。”
天长县的例子则表明,丁地兼派之外,即便有免征田地,一些解户也逃脱不了厄运。
“按养马各处不同,或以丁或兼丁粮,惟本县别有免征田地。骒马一匹,每二年该孳生驹一匹。其后所生之驹交俵,不过每四户买马一匹。而马价出于种田之家,其解也,守望日久,交兑艰难。揽头医兽,弊端百作,解户破产。”
也就是说,差以丁粮派,马以人户担,而价以田亩供。问题在于,田亩常被势豪侵占,或者租银没有落实,而人户起解交兑都要承担很多额外的风险和负担。
至于种马,嘉靖六年王时中的上疏中提到了同样的丁“逃”种“耗”问题,而南直隶种马的征收系以丁为据的。
旧例寄养马在顺天所属,论地派养,以备京边取用,此外再无别科。种马在应天所属,论丁派养,以图孳生俵用。
此外并无别役,奈何近年以来,偶尔灾伤沓至,兼以怠玩相承,或有地归势豪,而马匹贻累,有司不为之查理处分,因循岁月,坐视成弊。
亦有丁多逃移,而种马渐耗,夫寄养之源在地,俱系勘定,载在册籍,不在贫户则在豪户,地存则马存,或调取或追补。
自可因体以求用;孳生之源在种马,累朝以来着为定额,既饲养于众户,又帮助于草场,种存则驹存,或俵用或折价,自可循名以责实,犹唐制有田则有租,有丁则有役之意。
因此,嘉靖初,明廷再次强调对逃“丁”和佃主的清查,“宜今顺天府属核地,应天府属核种,有地亡马,存者即以其马责佃主。”
总体讲,即便有各种逃亡,民间的养马数仍然非常可观。嘉靖年间虽“各处水灾”,但各州县的寄养马匹仍很多。
可见,“役”未见削减多少,因而需探讨在征收租银买马的同时,南直隶地方官府和马户如何应付无法养马却必须上纳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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