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号》 ,该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2024年1月1日之前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是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年省政府令第146号、2007年省政府令第36号、1998年政府令第139号、1996年省 政府令第69号);该计发办法称为账户法或老办法,2024年1月1日江苏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称为系数法或新办法。江苏省、广东省和上海市原先采用老办法,2019年上海市按照新办法调整了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2021年广东省也新办法进行了调整,2024年1月1日江苏省按照新办法进行调整。

二、江苏省符合调整或增发过渡性养老金条件: 一是 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二是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三是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方法计算养老金领取过渡性养老金且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人员。

三、江苏省这次调整不存在补发,是计发办法的调整,计发办法由账户法调整为系数法,并且于2024年1月1日按照新办法进行调整。下列 人员不参与调整: 一是1996年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二是1995年之前退休的人员,因为这部分人员在退休时是按个人工资的比例折算退休待遇的,当时没有过渡性养老金;三是1996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老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四是2024年1月1日前已死亡退休人员不补发。

四、江苏省计发办法调整过渡期。本次过渡期是3年(实际过渡期是25个月),2026年1月调整到位,2024年1月15日第一年发放40%,2025年第二年发放70%,2026年第三年发放100%。2021内调整的广东省过渡期为5年。如果养老金没有调整的人员不是没有参与新办法计算,而是新办法计算后补足到老办法的标准(新办法计算出的金额少于老办法)

五、举例说明: 符合条件退休人员,新办法计算的每月过渡性养老金是600元,老办法计算是每月400元,二者差额每月200元。2024年,在老办法基础上,加发差额的40%,也就是每月80元,2024年实际发放过渡性养老金每月则是480元。2025年,加发差额的70%,也就是每月140元,实际发放过渡性养老金每月540元。2026年,加发差额的100%,也就是每月200元,实际发放过渡性养老金每月60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发办法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二、有关事项

(一)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推算储存额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3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

(二)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原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调整额,并参照前款计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对象

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包括: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并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二、计发办法

(一)对于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1.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2.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二)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原推算储存额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参照以上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调整额。

(三)对于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3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按照就高原则,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自助查询,或凭身份证、社保卡至“就近办”银行网点,街道(乡镇)、社区(村)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保窗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厅查询本人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情况,具体地址可到设区市人社部门官网查询。如需了解相关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热线。

江苏省 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情况查询流程操作指南(2024年)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