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效力问题。隐名出资合同(也可称为代持股协议)的当事人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双方约定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但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承担投资风险。该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不以具备特定书面形式为要件。该合同生效不以获得其他股东之同意为条件;即使公司章程或股东内部协议禁止股东为公司外第三人持股,也只导致名义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的合同效力仍可不受影响。
(2)股东资格问题。名义上的出资人实质上具有股东资格,其在公司中享有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与责任,其原则上不得以隐名出资关系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向其主张相关股东义务与责任;而实际出资人实质上并非公司股东,其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得凭借隐名出资关系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其仅有权依据隐名出资合同或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合同权利。
(3)公司治理问题。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原则上只能由名义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出资人直接以自己名义在股东会决议等公司文件上签名的,可能会导致该公司文件的效力存在瑕疵。
(4)出资义务问题。实际出资人原则上应先将所出资财产转让给名义股东,再由名义股东转让给公司。实际出资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代为履行,其以名义股东缴纳出资的名义直接向公司转让相应财产权利的,履行出资的效果可归于名义股东;但出资财产存在瑕疵而导致出资不足或不实的,仍应由名义股东直接承担补足义务。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jjjf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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