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对违法当事人的罚没款达7万余元。

经调查核实,右江区**农业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妹)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自定配方,擅自将3.6%苄氨·赤霉酸乳油、3.6%苄氨·赤霉酸可溶液剂、3%赤霉·胺鲜酯可溶粒剂、2%苄氨基嘌呤可溶液剂、3%赤霉酸乳油、1.4%复硝酚钠水剂、0.5%氯吡脲可溶液剂、10%赤霉酸A4+A7可溶粉剂、80%噻苯隆可湿性粉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康朴绿)共10种产品分装后重新包装成“芒果泡果专用套餐”销售给农户做泡果处理。

共分装111组,其中销售给陆某某110组,陆某某退货22组,实际销售88组;当事人供述已将退回的22组产品全部销毁,但是未能提供销毁的证据资料;销售给陆某某的价格80元/组,因为陆某某赊账,尚未收到陆某某支付的货款;销售给陆某某同村阿姐1组,销售价格100元/组,共获得销售收入100元。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8900元,违法所得100元,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 第三节农药管理序号28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上述“芒果泡果专用套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罚款71000元;3.直接主管人员刘*妹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活动。以上罚没款合计7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