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张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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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因裁某与朱某、冯某等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金湖法院先后作出民事裁定,对蔡某、张某合伙承包的625.5亩塘口内水产品予以查封,查封案值为221.4万元,查封期限一年。后蔡某、张某在明知塘口内水产品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对塘口内养殖的螃蟹进行捕捞出售,销售款未交由法院处置,而是用于支付承包金及偿还其他债务等,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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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通过对参与捕捞人员的调查走访,执行法官查明了捕捞期间、数量、收购人等初步事实,以涉嫌拒执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蔡某、张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决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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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对农作物和水产品的查封不同于对房产、车辆以及银行资金的查封,查封物具体情况难以确定,查封后监管困难,实践中被执行人利用这一特殊性私自处置被查封物并不鲜见。本案中,蔡某本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利用水产品查封存在后续监管困难这一特殊性,私自变卖被查封塘口中水产品,妄图逃避执行,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本案裁判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入选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金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