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一些市民朋友可能会选择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佳节,但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且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为了保障市民朋友的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我们真诚地发出倡议:
1.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党员干部示范引领,市民群众积极参与,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不在禁燃放区内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争做文明市民,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和火灾安全隐患;倡导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安全环保、绿色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传统佳节。
2.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向违规售卖烟花爆竹行为说“不”,向非法携带、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说“不”,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在发现违法销售、存放、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时,积极向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举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积极宣传和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劝导家人、邻居、亲友响应倡议,在禁燃放区内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践行者、监督者,为空气“减负”,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生活更加舒适、城市更加文明、社会更加平安。
祝广大市民朋友们福暖四季、顺遂安康!
长泰区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漳芗政文规〔2023〕4 号
为维护芗城区中心城区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芗城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起九龙大道、南起九龙江、西至芝山街道全域、北至北环城路南坑〔2023〕- 2 -街道全域及金峰经济开发区(东起北斗工业园仙景路、南起北环城路、西至芝山街道、北至金星路)。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单位申请行政许可。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八、本通告由芗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九、本通告自 2023 年 11 月2 日起施行。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3 年11 月2 日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漳泰政综规〔2023〕11号
为维护城区的社会秩序,防治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为:长泰经济开发区、武安镇、鹤亭湾移民安置小区、古农农场(白石、石古、梁岗、大埔社区除外)。
二、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全年。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长泰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城管局负责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整治;长泰生态环境局加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工作的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巡查,及时排查处置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要严查运输车辆,堵住烟花爆竹进入“禁炮”区的源头和渠道;区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在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新闻宣传工作;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要加强宗教、庙宇等纳入试点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佛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做好宣传,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长泰经济开发区、武安镇、枋洋镇、古农农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规劝、制止、处理违规行为。
四、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村(居)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规定,并负责宣传教育引导单位职工、村(居)民共同遵守规定。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区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区公安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长泰公安分局、区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鼓励和保护举报行为。对任何举报单位和个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该项罚款的10%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九、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由区委文明办(创城办)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来源:芗城融媒、长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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