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粉丝问到我这个问题: 逾期不申请年休假会不会过期作废,会不会自动清零。就这个问题,作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大家分享下,仅供参考。

1、员工如何享有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前述规定可知,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条件是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可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所以理论上的年休假天数是根据累计工龄计算,而并非是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具体的年休假天数也是按照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年休假属法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

2、员工需要主动向单位提出申请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从前述规定可知,在休假安排上,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义务,员工并无申请的义务。

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休假需员工主动申请,那也只是流程上的规定,但是在员工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员工休假的义务。

3、年休假未休完,应该怎么办?

如果员工在一个休假年度未休假,客观上无法回到过去重新补假,那应该怎么办呢?

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在下年度弥补上年度未休天数;另外一种是由用人单位采用折现方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即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4、员工放弃年休假有哪些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能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时,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这种情况可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

注意:这里的“放弃”需提交员工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证据。

当然劳动者主张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这里的变相“视为放弃”不等于真的放弃,仅代表用人单位取得时效抗辩权利而已,这指的是程序上的“胜诉权”的丧失,而并非是实体权利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