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指法院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类型。

1.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例如合同、票据、书信、笔记等。

3.物证,指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汽车、遭到损毁的货物等都是物证

4.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如监控设备摄录下来的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视听资料证据时,需提供原始载体,不能剪辑、增加、删改等。

5.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6.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7.鉴定意见,即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基础上,给出的结论性意见。

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进行现场分析、勘察、检验后所作的记录。例如,在一些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中,往往需要法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并将了解的情况制作成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