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申报对象

企业

申请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五)白蚂蚁防治合同、备案表已取得。

(六)已办理了楼盘表备案。

办理材料

1、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2、工程建设情况说明

3、预售方案

4、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结果:系统受理,并形成受理凭证反馈给申请人。

2、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应齐全、有效。 2、现场查看工程形象进度和售楼现场,工程形象进度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售楼现场公示符合要求。 3、审核项目有无抵押、查封、异议、预告登记等权属限制情况。 4、审核预售方案内容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 5、核定预售许可面积。 6、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建筑面积预先测算成果报告书》及《商品房预售方案》确认项目可售商品房面积、套数及用途。

办理结果:在受理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的,颁发预售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厅8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