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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众号青岛交通广播FM897报道:近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4年第1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2人被终生禁驾。
据公众 号青岛交通广播FM897 报 道: 近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4年第1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2人被终生禁驾。原文如下:
1月16日,
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
2024年第1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2人被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
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案例一
2021年6月30日3时55分许,程某某驾驶无车辆保险小型客车,沿金院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即墨界南侧六十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顺行由王某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致两车损,王某某伤。发生事故后,程某某未在现场报警,未抢救伤员,弃车逃逸,后被城阳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王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程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022年11月30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法律分析
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推定全责的情况下,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意见。追其根源,在于司法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把握不清,需要坚持刑事客观真实主义的定罪标准,严格把握“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运用。
一、“交通肇事逃逸情节”错误认定产生的原因
审理交通肇事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通常情况下采取拿来主义,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这样做不利后果在于未严格区分事故认定事实、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将公安机关依照交通管理法规进行责任划分的事实等同于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事实。尤其是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公安机关事故认定推定全责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违章事实如果被等同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会产生定罪错误或者量刑错误的不当后果。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及采信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技术鉴定结论,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交通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划分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民事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客观证据,是法院判定侵权人民事责任大小的关键证据,法院直接采信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据此划分各方当事人责任。刑事审判秉持客观真实的原则,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之间出现明显不一致的情形,需要法官审查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是否恰当,如果经审查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不妥的,可以依据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直接改变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
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审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其次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应该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对于经过公安机关复议程序维持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的直接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并依照刑事客观真实定罪原则,准确定罪量刑。
三、厘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交通肇事定罪量刑处罚关系的现实路径
针对审理交通肇事罪过程中遇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推定全责情况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是应该将“逃逸”作为入罪情节评价,还是作为加重情节评价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被界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同时,《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则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该司法解释中具有不同位阶的评价标准,应区分适用。
2.理论依据。刑事定罪处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叫法律事实,有时候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几乎等同,但有时候又完全背离,法院采信的必须是有证据印证的法律事实。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推定全责情况下,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处罚,需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综合判定。
3.事实依据。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上要求行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对事故发生不具有任何过错,比如被追尾事故、一方当事人酒后超速违章驾驶等情况下,尽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具有事后逃逸情节,被公安机关事故认定推定为全责,但鉴于其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失,即便其正常行驶依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如若仅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推定全责,就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与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也是相违背的。
四、“交通肇事逃逸推定全责”情形下重复评价禁止的法律选择路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具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双重作用,审判实务中需要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防止同一案件中重复评价。
1.行为人某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定罪情节。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强制手段,其适用的前提首要是行为人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不是以有罪推定的思维判定对其应该判轻还是判重的问题。从刑法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定罪情节优先于量刑情节适用,更体现刑法谦抑审慎的理念。
2.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刑事违法性为前提,坚持刑事客观真实的定罪标准,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唯定罪论。追求客观真实的实现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客观真实也成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交通肇事后逃逸推定全责情形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法院需要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查明案件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需要符合实际情况和常情常理,防止交通肇事逃逸情节被重复评价,陷入追究法律真实的误区,唯定罪论。
小刘不小心剐蹭了一辆私家车
但当时有事需立即离开
只能在雨刮器上
留下一张写了电话号码的纸条
希望车主事后联系
事后,小刘接到了交警电话
表示他涉嫌肇事逃逸
要他去交警大队配合调查。
小刘解释道:
自己已经留了联系方式
为什么是肇事逃逸?
什么是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的拘留。
《刑法》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刘的行为算肇事逃逸吗?
如果剐蹭了别人的车子,但确实有事需要及时离开,主动留下纸条写好联系方式,一般是不构成肇事逃逸的。
小刘虽然已经留下了联系方式,但不排除纸条丢失的可能性,当被剐蹭的车主并没有收到联系方式时,小刘就有可能被定为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该怎么正确处理?
如果出现像小刘这样的情况:无意剐蹭了别人的车,自己有事需要离开但车主不在,该怎样处理才妥当?
01
先拍照,尝试联系车主
先下车将现场照片拍照取证,然后尝试联系对方车主。
有的车上会留有车主的联系方式,如果没有,可以拨打114,114为用户提供号码信息服务,向话务员提供车辆号和地点,可尝试联系车主,把现场情况告诉对方,沟通解决办法。
02
可以选择报警备案
如果还是依旧无法联系上车主怎么办?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是一种处理方式,但也不是很稳妥。建议立即报警说明情况,做好相关记录,等待后续处理。
备案好之后,有急事的情况下就可以先从现场离开了,这样做的方式更周全,避免因无法与车主联系而造成的涉嫌肇事逃逸的情况。
来源:青岛交通广播FM897、青岛交警、人民法院报、曲靖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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