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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比喻税收政策的制定,好像给公鸡拔毛,用劲要恰到好处,轻了,拔不下来,重了,鸡急跳墙,牠比狗跳墙还有优势。这里,绝没有将纳税人与鸡划等号的意思。当然,我们没事不会去拔鸡毛,可是现实,确实有这个职业。

一个美国人和朋友聚餐时,在餐巾纸上给朋友画了一道曲线,并指出该曲线画出了税收最佳点,因为为了国家经济正常运行,政府少收税不行,多收税也不行。这个曲线在人类的税收史上很有地位,它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画这个曲线的人叫拉佛,人们称之为“拉佛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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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见的被告人被指控涉嫌逃税犯罪依据的是被告人的“草帐”和《税务稽查报告》

所谓的“草帐”,就是被告人在生产经营中,自己记的帐;《税务稽查报告》则是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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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卷中,辩护律师起了疑问,被告人开了一个规模不大的豆腐作坊,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被告人逃税的非法所得数额却达到几十万,哀哉,被告人得生产出多少块豆腐呀?

后来发现,《税务稽查报告》认定被告人逃税数额的计算,依据大院子里所有水费和电费的使用数量。可是大院里有多家住户,有不止一个生产项目,难道其它项目不用电,住户黑天也不开灯?难道这些费用都是豆腐作坊生产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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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份报告是不符合事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重新鉴定。至于“草帐”,无头无序且混乱不堪、计量标准不统一、预算和结算重复等等,没有完整地厘清每一项费用过程,使之丧失应有的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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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观点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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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针对逃税行为规定了一个行政前置程序。因为,在行政处罚程序完成之前,不能确定国家税收是否有损失,无法确定是否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没有完成通知、处罚等程序,所以,刑事不应提早介入。

税务机关新的报告出来了。公诉机关撤回了对本案被告人的起诉

—— 孙毅于北京锟涵律所随笔,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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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