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机动车辆型式试验合格证

留言日期:2024-01-17

总局领导您好:
关于(市监特设发〔2022〕87号)中四、(二)按照旧版规程出具的型式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1日。其间,制造单位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证书转化申请,原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办理,并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那么2023年12月1日后,企业购置2023年12月1日前制造的叉车,制造单位是否应提供新版型式试验合格证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19

您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规定,场车出厂时,应当以中文形式附有包含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叉车载荷曲线图、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不在上述规定的随机文件之列,制造单位是否向购置其叉车的企业提供型式试验证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商处。但2023年12月1日后,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前的首次检验中要审查型式试验证书,而办理使用登记的主体是使用单位(往往就是购置叉车的单位),因此,建议购置叉车的单位索取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对没有型式试验证书的叉车谨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