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东台市安丰中学(高中)一位入职半年的教师被辞退的事件引发网友热议和关注,之所以引发热议的焦点在于这位教师被辞退的原因不是教学不称职,更不是犯了错误或违反纪律,只是因为自己毕业的大学——西北大学被当地有关部门认定为非名校!

该事件事主为一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2023年8月赵静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等法定程序,最终与安丰中学签订聘任合同,成为了一名该校的历史老师。

赵静入职后,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并取得其任教的历史课曾经一度成为该年级排名第一的好成绩,学生和家长对其都非常满意,赵静也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和期望。

可是好景不长,正当赵静对自己未来踌躇满志时,其任教的学校领导突然通知她因为有人举报其没有报名资格,当时工作人员在审查报名资格时也疏忽大意,所以现在要求赵静主动辞职,否则学校将强制和她解除聘任合同。

刚刚大学毕业两年的赵静突然感觉天塌了,顿时不知该何去何从,更不知道该找谁维权,当她找到学校领导求助时竟遭到学校领导的霸气回应:你别找媒体,也别曝光,否则我在网上平台一操作就可以解聘你!

万念俱灰的赵静彻底失望了,于是她只能求助于媒体,谁知道当媒体曝光此事的当天下午三点赵静就收到了学校的解聘通知书!

解聘通知书收到后,教育局、学校等领导又相继集体约谈了赵静,目的无非就是让赵静不要再四处发声,不要再“折腾”,安安稳稳接受这个被解除聘任的现实。

可是回想自己通过四个部门的考核审查,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一系列程序走下来才成为一名事业单位人员,可是谁曾想到原来解聘自己只需要一个学校发一张通知书就被解聘了,这真的符合法定程序吗?

我查询了有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其中对于解除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合同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显然赵静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通过相关媒体报道内容来看,之所以解除与赵静的聘任合同是因为赵静没有报名资格,而审查报名资格时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审查出来,公示期内也没有任何人对于赵静的聘任提出任何意见,为何半年之后突然就发现了赵静的报名资格有问题呢?

好吧,就算赵静的报名资格有问题,应该被解除聘任,可是当时负责审查报名资格的工作人员有没有责任?我个人认为这件事的全部后果应当由当时负责审查报名资格的相关人员承担,而不应该由这名工作称职甚至优秀的教师来全部承担且没有任何补偿!

小的方面来讲,赵静工作能力出色,毕业于“双一流”、“211”的名校西北大学历史系,专业和工作对口,通过实践来看完全能够胜任现任工作。

大的方面来讲,既然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的考核审查程序聘任了赵静且已经走上工作岗位半年之久,录取流程均不存在个人履历造假、学历造假、档案造假等行为,那么录取结果就应当视为合法有效,应该被法律保护。

就算事后因被人举报经查证确实报名资格确实存在问题,那么一名已经被聘任的事业单位人员就可以用一纸解除聘任通知书来解除聘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再退一步来讲,就算可以用一纸解除聘任通知书单方面与赵静解除合同,那么这次错误的录用给赵静带来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谁来承担?

比如这次事件过后赵静的身份很有可能从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变成往届毕业生了,而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比如公务员岗位、事业编岗位、国企央企等某些重点岗位都明确色规定必须是应届毕业生才能报名,这样的隐形损失如何补偿?

我们来看一下网友们的评论,虽然有些看似无厘头,但是其实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想起来我上军校的一件事,当时入学后还要进行一次体检,当时有个潍坊的同学在录取后体检发现他有副鼻窦炎,所以不符合当时我们所学专业的要求,甚至连其他专业也不符合要求,于是学校通过协调,将这名同学安排进了烟台大学,这才是负责任的做法!

对于此事,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买单,既然人家通过考核审查了,如果人家不胜任这项工作也应该为人家调整一下岗位,但是现在实践来看人家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凭什么给人家辞退呢?

最后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组织部门在工作中因为疏忽大意对公民的就业权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最终却让被伤害者抗下这一切后果还不能发声、不能哭泣、不能反抗,这合乎公道?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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