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之前,审判从未在国际冲突后恢复和平当中起到重要作用。例如,一战结束之后,胜利的协约国强迫德国放弃领土并支付巨额赔款,作为其发动侵略战争的惩罚。但在二战期间,由于纳粹德国及其轴心国同盟犯下大规模的暴行,在法庭上审判这些战犯变成了同盟国的战争目标之一。

1943年10月,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以及苏联领导人斯大林共同签署了《关于德国暴行的莫斯科宣言》。宣言声明,在休战时,应将对暴行负责的德国人遣送回其曾犯下罪行的国家,并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其进行审判和惩罚。没有具体犯罪地理位置的主要战犯将根据同盟国政府的联合决策判罪。

1945年8月,英国、法国、苏联及美国共同签署了《伦敦协定及宪章》(也称作《纽伦堡宪章》)。签署国按此宪章在德国纽伦堡设立了国际军事法庭,用于审判德国主要战犯。宪章赋予国际军事法庭对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司法权,其中包括“谋杀、种族屠杀、奴役、驱逐……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的迫害行为”。

在战后举行的战争罪审判中,最著名的是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22名德国主要官员。这场审判于1945年11月20日开始。国际军事法庭在1946年10月1日对审判作出裁决,宣判其中19名被告有罪,其余3名被告无罪释放。被判有罪的被告中有12名被处以死刑,其中包括赖希·马歇尔·赫尔曼·戈林、汉斯·弗兰克、阿尔弗雷德·罗森博格以及尤利乌斯·施特莱彻。国际军事法庭对3名被告判处终身监禁,对另4名被告判处10年到20年不等的监禁。

除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同盟国于1946年在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用于审判日本主要官员。

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支持下,美国军事法庭进行了另外12次审判。这些审判经常被统称为纽伦堡后续审判。1946年12月至1949年4月,美国检察官审判了177人,并成功将其中97名被告定罪。接受审判的群体包括:主要医生;流动屠杀分队(特别行动队)成员;德国司法部和德国外交部成员;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成员;德国主要实业家。

在战后不久的几年里,四个同盟国(法国、英国、苏联和美国)占领了德国和奥地利,并且审判了在其各自占领区内犯下战时罪行的各类犯罪者。在1945年之后的战争罪审判中,大部分都涉及到官衔较低的纳粹官员和公职人员。

同盟国官员将德国法院系统的重建视为德国去纳粹化的重要一步。1945年12月颁布的《同盟国管制委员会第十号法》授予德国法庭审判权,以审判战时对其他德国公民或德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士犯下反人道罪行的德国公民。最终,诸如纳粹对残疾人士的谋杀(被纳粹称为“安乐死”)这样的罪行—受害者和施暴者都主要是德国人—在新重建的德国法庭上受到审判。

1949年,德国正式分裂成两个独立的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在英国、法国和美国的占领区成立,并且与这三个国家结成同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在苏联占领区成立,并且与苏联结成同盟。在此后数十年里,两国一直在审判纳粹时期的被告。

自1949年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1990年柏林墙倒塌前的西德以及之后统一的德国)处理了超过900起审判纳粹主义时期罪行的诉讼。由于大多数被告都无罪释放或仅从轻处罚,这些诉讼饱受诟病。此外,数以千计的纳粹官员和行凶者从未接受审判,并且其中许多人重操在第三帝国时期的旧业。例如,在战后数十年里,西德大部分法官都是由前纳粹官员组成。

另外,二战时期遭德国占领或与德国合作迫害平民(包括犹太人)的国家也审判了德国行凶者及在二战时期犯下罪行的本国公民。其中的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和苏联等国审判了成千上万名被告。例如,早在二战结束之前,苏联就于 1943年举行了第一场针对当地纳粹帮凶的审判—克拉斯诺达尔审判。

在波兰,波兰最高国家法庭审判了49名在纳粹占领波兰期间犯下罪行的纳粹官员。其中包括奥斯威辛任职时间最长的指挥官鲁道夫·霍斯。鲁道夫·霍斯被判处死刑,于1947年4月在奥斯维辛的行刑台上被绞死。波兰最高国家法庭也审判了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对他们处以死刑,其中包括前指挥官亚瑟·李贝亨舍尔,以及前普拉绍夫集中营指挥官阿蒙·戈特。

1950年,国际社会对于冷战的担忧盖过了对于审判二战罪犯的兴趣。20世纪50年代,在德国境外进行的审判大幅减少,并且大多数被判有罪的行凶者都在未被处决的情况下得到释放。

除了波兰,其他国家的大多数战后审判都未重视犹太人遭受的罪行,在战后数年,国际社会对大屠杀的认识或了解甚少。但1961 年在以色列法庭上对阿道夫•艾希曼(驱逐欧洲犹太人的首席长官)的审判让情况大为改变。由于艾希曼战后在阿根廷定居,艾希曼审判也让国际社会注意到欧洲以外的一些国家存在被指控的纳粹罪犯。

1979年,美国司法部成立了特别调查处,致力于控告居住在美国的纳粹罪犯。十年后,澳大利亚、英国及加拿大也纷纷开始起诉居住于本国的纳粹罪犯。对德国及轴心国战犯的追捕已延续到21世纪。且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树立了意义长远的判例,有助于确立现在广为接受的原则,即诸如种族大屠杀及反人道罪行的罪犯都应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