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 服务 | 消息 | 舆情 | 公益| 新闻

目前800000+人已关注加入我们

您了解“长护险”吗?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填补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护理保障服务缺口,重点解决重度失能老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Q1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外,专门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的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的一种社会保险,以减轻失能人员家庭护理费用负担。

Q2

目前北京市“长护险”试点区有哪些?

目前北京市仅有石景山区是“长护险”试点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2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今年北京市“长护险”试点将扩大至其他区县。

Q3

石景山区“长护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石景山区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和儿童)。

Q4

哪些人可以享受石景山区“长护险”待遇?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

Q5

石景山区“长护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

筹资标准目前暂定为180元/人/年。每年10月-12月为集中参保期,每年1月-9月为零散参保期。其中零期参保期人员为集中参保期未扣款成功的参保人员和首次参保的参保人员。

Q6

石景山区“长护险”个人如何负担?

城镇职工“长护险”按年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城镇职工单位缴费部分90元/人/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个人缴费部分90元/人/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代扣代缴。

Q7

“长护险”的服务方式?

机构护理:在养老服务机构等各类定点协议管理的护理服务机构内接受护理。

机构上门护理:护理服务机构安排护理人员以上门的形式进行护理。

居家护理:由家政护理员(或亲属)加护理服务机构上门形式进行的护理。

Q8

石景山区“长护险”的护理服务内容有哪些?

主要包括:清洁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康复护理等日常基本生活护理和与日常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Q9

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长护险”待遇?

1.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电话预约方式等向政府委托的商保经办机构(见附表1)提出申请,或持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商保经办机构受理点提出申请。

2.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电话预约方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受理窗口(见附表2)提出申请。

3.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可由养老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附表1:

附表2:

Q10

“长护险”怎么申请?

1.失能评估申请: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向“长护险”承办机构(或街道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自评表、承诺书、相关病历资料等;

2.开展评估:区民政局负责组织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石景山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失能评估标准》,对申请享受“长护险”人员进行失能等级的初评、复评并出具评估结论书;

3.审核:若审核通过,在申请人所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商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示有异议的或者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由申请人向承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由承办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复评。

Q11

“长护险”支付标准是什么?

在护理服务机构享受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每天支付标准为90元,其中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由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每小时支付标准为90元,其中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每月支付上限为30小时;

居家护理中由家政护理员(或亲属)提供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每小时支付标准为60元,其中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每月支付上限为30小时;护理服务机构安排护理人员每月上门服务12小时,每小时支付标准为90元,其中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个人支付部分由商保经办机构代扣。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政策

(四)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六)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七)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

(九)经办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协议中约定。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应用,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组织实施

(十)扩大试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2020)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试点城市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新开展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报省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后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省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数据和试点情况。要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加强协作咨询,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试点中的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省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关于我们:本订阅号是服务门头沟地区百姓衣、食、住、行、玩、乐、购的生活圈平台。每天推送门头沟生活信息,公益活动,新闻资讯,商家优惠等优质内容,敬请关注!

合作微信:zhao1056323479t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