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市B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晚,原告与亲属间发生家庭纠纷,A市公安局B分局C派出所接警后,将原告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涉嫌吸毒,故将原告送至A市B区中心医院进行尿液检查,尿检结果显示原告体内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两项指标呈阳性。同时,被告就原告涉嫌吸毒的情况向其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年4月25日14时40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前的事先告知,原告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然而,根据被告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上午8时30分许在D路C弄2号门口因涉嫌吸毒而被抓获。但原告称,其系因家庭纠纷于2013年4月24日晚间被带至A市公安局B分局C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即被通知进行尿检,并制作相关笔录,直至本案行政拘留决定执行完毕后才被释放回家,故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案件来源的事实部分所举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吸毒行政处罚会被撤销

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上述案件中,吸毒人员系家庭纠纷到的公安机关后被尿检,而公安机关写的是涉嫌吸毒被抓获,与事实不符,故法院撤销了行政处罚。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处罚案件、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醉驾辩护,黄赌毒治安处罚、醉驾酒驾暂扣、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