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安徽东柱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从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采购小号塑料购物袋19000个,采购单价0.16元/个,总货值金额3040元。2023年11月17日,我局对该批次塑料购物袋进行了抽检,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塑料购物袋“有挂耳”,依据《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塑料购物袋不应带有袋本体外的附件如挂耳等,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批次塑料购物袋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0.16元/个。因抽样时我局按照0.2元/个的市场零售价支付了12元购样费用,因此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042.4元,违法所得2.4元。

处罚内容

一、没收备样的不合格塑料购物袋60个;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三、处货值金额50%罚款,计1521.2元。 罚没款合计1523.6元。

来源:信用中国(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