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案件中,有一个响亮但模糊的说法——黄金37天。它之所以流行,是因为所有的当事人及家属,都希望能够借此明晰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一个概念,或一句口号,本质上是修辞的,并不能对当事人和家属提供有效的帮助与指引。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的王鹏律师,累计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为众多嫌疑人争取到了不起诉,为众多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或者从轻处罚。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王鹏律师经常会碰到当事人突然被公安或检察机关带走,家属在对实际情况不甚了解、在恐慌与茫然中,落入诸如找关系捞人、风险代理、办理取保候审等“陷阱”之中,白白错过了宝贵的时间窗口期。
就此,华联律所的王鹏律师编写了这份8万多字的《刑事案件家属自查手册》,现将全文分期刊载,为不熟悉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家属在至亲之人身陷囹圄时,克服恐慌情绪,找到关键对策,理性选择律师。
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家属是不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我简单的说两种例外情况。
其一、嫌疑人家属本人就是律师的,可以直接接受委托,以律师身份前往看守所会见。
其二、嫌疑人家属可以直接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对于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虽然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前往看守所会见,但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也就是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经得检察院的同意,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得法院同意才能前往看守所会见。当然,在实践当中,检察院或者法院能够同意家属作为非律师辩护人前往会见的可能性较小。
绝大多数家属不能直接会见,但可以与嫌疑人进行通信。经承办机关同意,嫌疑人可以与居住境内的家属通信。在实践中,能不能通信,要和看守所进行沟通确认。即使可以通信,信件内容也不能涉及案情,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扣留。
看守所会见的相关规定,一直持续到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日。也就是说,直到送到监狱执行之前都是这个状况。
刑事案件中,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也就是在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前,罪犯的称呼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简称为嫌疑人。案件移送法院之后,罪犯的称呼是被告人。
嫌疑人被拘留之后,二十四小时内公安会寄出拘留通知书。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书之后,就知道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当然有时候,公安会提前电话通知家属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
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之后,凭借拘留通知书可以前往看守所给嫌疑人送衣物和钱款。按照正常程序,之后家属接济衣服和钱款之前,必须要有嫌疑人从看守所寄出来的接济单。当然,如果有些看守所管理不严格,家属可以随时前往接济。
家属可以尝试与嫌疑人进行通信,信件内容不能涉及案情。但并非每个看守所都允许家属和嫌疑人之间的通信,因为是否可以通信要承办机关的同意。即使家属不能直接和嫌疑人通信,家属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转达。律师不能将家属的信件直接递交给嫌疑人,但是律师可以将家属信件的内容读给嫌疑人,当然前提条件还是,信件内容不能涉及串供或者毁灭证据的内容。律师可以将嫌疑人所要嘱咐家属的事项记载于会见笔录中,在会见结束后带给家属。
家属和律师沟通过后,还可以协助收集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在某些案件中,还需要取得被害人谅解。
除此之外家属,家属没办法参与到案件当中来。当然,这里所指的家属不包括本身就是律师的家属、也不考虑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人的家属。
在公安侦查阶段,尤其是最开始的会见,律师需要确认公安有无刑讯逼供、诱供及威胁等行为。在我们近几年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仅有少数几起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诱供及威胁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虽然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及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均禁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以引诱、欺骗以及威胁等方式获取嫌疑人口供,但诱供或者威胁获得的口供并不是应当严格予以排除的证据。也就是即使通过引诱欺骗威胁等方式获取的嫌疑人口供,通常情况下也是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
那么对于嫌疑人来说,如果不清楚问题的严重性,在侦查人员的引诱欺骗或者威胁之下,承认自己参与了实际并未参与的事项,或者将事后才知道的情况错误地表述为一直都知道,那么就使得本应无罪的案件变成了不可能,本应是轻罪的案件变成了重罪。
当然侦查人员诱供或者威胁的情况在简单的案件中较为少见,但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出现的就比较多了。律师提示侦查人员可能有诱供的行为,告知不利后果,并不是为了让嫌疑人逃避侦查,而是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不要在压力或者利益诱惑面前,做出虚假的供述。
在侦查阶段会见时,一方面需要从嫌疑人角度来了解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需要清楚侦查人员都问了哪些问题,以及嫌疑人是如何回答的。因为侦查阶段,律师还不能看到案卷材料,所以需要从嫌疑人角度来掌握案件情况,需要从侦查人员的提问方式来推断案件的可能进展。
在掌握这些情况之后,律师在与公安承办警官及批捕检察官沟通的时候,在提交取保候审材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时候,才能做到准确把握问题的关键。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需要会见嫌疑人,不过此时律师已经拿到了全部案卷材料。律师研究案卷材料之后需要前往看守所与嫌疑人核对证据材料,并将辩护思路告知嫌疑人。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也是很关键的,但与会见嫌疑人是不同的辩护方向,这部分我在后面阶段再详细论述。对于一些简单的,且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律师会就认罪认罚事项与其进行沟通。当然,律师也会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的事项,争取较轻的量刑建议,对某些案件争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后在律师的见证下,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需要在开庭之前告知嫌疑人庭审注意事项,告知庭审准备的发问提纲及辩护意见。
以上是从专业角度进行的说明,除此之外,在三个阶段的会见中,律师都可以帮助家属与嫌疑人取得沟通。当然,律师帮家属所带的话,都是与案件无关的事项。行业内有一种只为家属传话但不提供法律分析的律师,通常被称为生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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