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宾阳县法院对原上林县水利局局长韦某某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宾阳的反面教材:原上林县水利局局长 韦某某被判十年半。被抓后,行贿人无法获得工程“照顾”,要求退钱
一、原上林县水利局局长 韦某某获减刑27日
2022-11-22:韦某某获减刑27日
被告人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被告人韦某某于案发后退出的人民币90000元赃款。被告人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9日交付广西黎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提出,罪犯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适当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韦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9年2月起至2021年12月止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九个表扬,评为2018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韦某某已经退出全部赃款。
裁定:对罪犯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之前,韦某某曾获得二次减刑:
2019年7月17日:获减刑8个月
2017年7月28日:获减刑8个月
三、韦某某的案情
宾阳县法院对原上林县水利局局长韦某某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初,上林县鹏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请刚调任上林县水利局长不久的韦某某到上林县城某饭店吃饭。席间,李某提出想承包县里的一些水利工程项目,希望被告人韦某某能关照,随后送给被告人韦某某现金3万元和一些茶叶。被告人韦某某答应关照。后被告人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于同年7月18日获得承包上林县三里、乔贤、西燕等镇的五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2011年7、8月间,李某得知上林县有一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后,便向被告人韦某某提出承包几个比较大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被告人韦某某表示同意关照。几天后,李某将20万元现金拿到被告人韦某某的家里,送给被告人韦某某。不久,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有关经济犯罪被上林县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没能按照约定帮助李某承包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李某便要求被告人韦某某退还所收受的23万元。被告人韦某某先后分三次共退还14万元给李某。
三、成为反面教材
来源:网上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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