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仪式和领证结婚哪个重要呢?在法律上来说,肯定是领证结婚最重要的。关于彩礼,未领证,但共同生活了,法官会结合生活时间的长短、过错原因等综合来判定返还。

-案情简介-

二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翠花返还结婚彩礼32000元、金首饰价值26900元、定制家私家具费用21000元、转账款项26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05900元;

2.翠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娃与翠花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因到谈婚论嫁阶段,故双方就婚约购置财产。

具体有:

2021年10月11日,二娃在卢三合首饰店购买一枚戒指、一对耳坠、一条项链及手镯(重量为1两1钱2分8厘),上述首饰共花费26982元。

2021年10月12日,二娃父亲在金涛家私店购买家具花费21000元。

另外,二娃父亲分别于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0月19日通过微信平台向翠花转账两笔共计26000元,该费用用于翠花购买作为结婚用的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当年农历十一月十一日,二娃及其父母到翠花家求婚并商讨结婚事宜。期间,二娃向翠花送上彩礼聘金32000元及上述二娃于卢三合首饰店购买的金首饰等。

一审庭审中,二娃自认翠花家已退回2000元,经双方确认,翠花收到的聘金为29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二娃与翠花已共同生活了九个月。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本案中,二娃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支出的费用有金首饰26982元、家具21000元、作为结婚使用的费用26000元及聘金29000元,彩礼合计102982元。

一审庭审中,翠花确认其收到上述款项及物品。

现二娃与翠花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第一项所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二娃、翠花虽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九个月,故一审法院酌定翠花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70%部分,即翠花应返还72087.40元。

至于翠花主张二娃应返还其向翠花弟弟的借款,一审法院认为,该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翠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二娃72087.40元。

一审判决后,翠花不服提起上诉。

翠花上诉主要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的彩礼金额错误,本案彩礼共55900元,并非102982元。

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予女方的财物。

翠花与二娃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的聘金29000元和金首饰26900元是二娃按农村风俗向翠花求婚时给予的,即为彩礼。

二娃的父亲章点向翠花转账的26000元中的21000元系用于购买家具,其余系用于翠花与二娃双方同居开支,应视为章点对翠花与二娃的赠与,不在彩礼之内,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审判决重复计算家具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彩礼不应返还。

首先,翠花与二娃按农村风俗完成结婚仪式,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并且双方共同生活长达9个月,彩礼的目的已经完成,没有需要返还的合理依据。

在翠花与二娃共同生活期间,翠花提供了生活所需的住房、车辆及生活费用等,即彩礼已经补偿给了二娃。

其次,双方无法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系因二娃有严重的过错行为。二娃曾两次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改正赌博等行为,亦在一审庭审中承认私自典当金首饰用于偿还赌债。二娃的过错行为致使双方无法实现结婚愿望,因此其提出返还彩礼缺乏正当性。

再次,本案不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在双方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二娃实际给予彩礼55900元,仅比翠花多支出44141.53元,且没有导致二娃生活困难。

综上所述,望判如所请。

二娃答辩称:

1.二娃为与翠花结婚而支出的费用有金首饰26982元、家具21000元、装修翠花名下房屋支出的26000元及聘金29000元,合计102982元。

2021年1月份,经朋友介绍,二娃与翠花确定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确定关系后,翠花提出婚后居住在其名下房屋。因该房屋未配备家具和防盗网等,二娃的父亲章点便出资装修房屋定制家具等。

2021年10月12日,章点为该房屋定制家具(床、衣柜、鞋柜、墙柜等)花费21000元,2021年10月16日、19日章点微信转账8000元、18000元给翠花用于装修房屋及安装防盗网。

其后,二娃向翠花求婚,送上彩礼32000元(一审庭审时双方确认29000元)、金首饰26900元。现翠花主张章点微信转账的26000元系用于购买家具,属于混淆事实,该微信转账是让其付还安装防盗网及修整粉刷房屋的费用。章点所支付的款项都是为了二娃与翠花能够结婚,依法应认定为彩礼。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虽然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翠花主张与二娃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了所有生活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二娃及家属均有向翠花支付生活费用。

3.翠花主张双方无法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过错在于二娃,欠缺事实依据。双方系因生活习惯不同和文化差异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

本院另查明,二娃分别于2022年3月3日、2022年3月6日向翠花书面承诺“不再吃槟榔或向外借钱或赌博。如再犯,自愿净身出户,解除与翠花的关系”“由二娃个人原因,今在此承诺,以后再次发现有赌博或向外借钱的事,无论大小或多少......都将净身出户”。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翠花应否向二娃返还彩礼及数额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本案中,翠花与二娃双方当事人虽然举办了民俗婚礼,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一审法院认定翠花需归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翠花主张二娃仅支付彩礼55900元,但二娃的父亲转账的26000元、购买家具支出的21000元亦系以二娃与翠花双方结婚为目的,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彩礼共计10298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现因翠花与二娃在民俗婚礼后系共同于翠花家中生活9个多月,且双方生活期间二娃曾多次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不再赌博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翠花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30%,即翠花应返还102982元×30%=30894.6元。

一审法院酌定翠花应返还彩礼金额的70%欠妥,应予调整。

综上所述,上诉人翠花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2)粤158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为:翠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二娃30894.6元;

二、驳回二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翠花的其他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