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驾典型案例一

2024年01月19日17时58分许,练某豪涉嫌饮酒后驾驶一辆豫NLXXX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光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处与一辆小型普通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快速排查棒对练某豪进行检测,发现其饮酒后,遂将其带至永城市东城区永煤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练某豪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醉驾典型案例二

2023年1月20日20时38分许,宋某文涉嫌酒后驾驶豫BX59XX号小型汽车,沿宁陵县金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弓路交叉口西侧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宋某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醉驾典型案例三

2023年12月18日22时许,柘城县安平镇史老八村委会大吕村居民史某泵饮酒后驾驶晋MFL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安平镇吕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抽取史某泵静脉血液送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史某泵静脉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3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醉驾典型案例四

2024年1月9日14时01分许, 城区中队民辅警在虞城县漓江大道与陇海线路口处巡逻时,发现一辆电动四轮车,经核查该车驾驶员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测值62mg/100ml。该车驾驶员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酒醉驾典型案例五

2024年1月3日14时49分,新城李东献中队长带领民警,张凯,刘坤,赵雍正等,在嵩山路与仓颉大道交叉口以北设卡查缉酒驾中,发现一辆晃晃悠悠由东向西开过来的封闭式电动四轮车,在盘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谢某喝酒了,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为76㎎/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谢某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酒醉驾典型案例六

2024年1月3日22时05分,新城李东献中队长带领民警,许明,张新会,李岩哲等,在嵩山路与湘江路交叉口设卡查缉酒驾中,发现一辆晃晃悠悠由东向西开过来的封闭式电动四轮车,在盘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曾某长喝酒了,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为78㎎/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曾某长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交通事故案例一:2023年12月2日09时43分,潘某林驾驶豫N6***W号小型货车由南向北沿宁柳公路行驶至石桥镇乔小庄路口(柳和线)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的由郑某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郑某山、李某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二:2023年12月2日17时41分,韩某驾驶豫AR***S号汽车由西向东沿宁陵县人民路行驶至人民路金顶双苑门口时,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三:2023年12月14日11时00分许,黄xx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淮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海北路榕湖壹号门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李XX驾驶的豫A5***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XX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四:2023年12月2日5时40分许,曹某华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316省道150KM宁陵县华堡乡郭楼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的徐某兰驾驶的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五:2023年12月7日16时许,张某驾驶豫RT***5号大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20国道600KM宁陵县程楼乡瓦屋刘村路段时,与行人刘某刚发生碰撞,致刘某刚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六:2024年01月11日05时20分许,姜某军驾驶豫P***75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睢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河南省睢县东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时,与李某花驾驶的豫N***2P轻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致李某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七:2024年01月12日06时35分,王某驾豫GD***6重型自卸货车,,沿睢县康白线行驶至睢县康白线(白庙乡雍楼村路段),与孙某杰骑三轮车发生因相撞致王某无伤害,孙某杰轻伤,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八:2024年1月14日下午17时20分许,驾驶人赵某振驾驶豫N50**D小型轿车沿G220国道行驶时,避让不及,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松发生碰撞事故,该事故造成行人李某松受伤,车辆受损。

交通事故案例九:2024年01月05日08时20分,吴某亮驾驶豫HT90**/豫HN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4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夏邑县G343国道与“北会路”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陈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路面污损,陈某和乘车人陈某民、陈某怡、陈某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2024年1月10日20时27分,赵某科饮酒后驾驶豫 N2***D 号牌小型轿车沿马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马开路黄冢乡王楼村,与由西向东推行电动两轮车人员徐某义相撞,造成徐某义受伤,两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一:2024年1月11日15时55分许,孔某华饮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车沿虞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虞贾路虞城县城郊乡郑庄村,与相对方向行驶张某坤驾驶的豫N9***T 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孔某华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二:2024年1月7日11时45分许,席某程驾驶豫 N7***L 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店集乡店集老街十字路口,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功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功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三:2024年1月9日19时10分许,张某剑驾驶豫 NH***S 号小型轿车沿虞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虞贾路李老家乡丰庄路口南 25米,与沿东西路由东向西左转弯进入虞贾路李某江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江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四:2024年01月01日16时16分左右 ,在永淮路永城市高庄镇中石油加油站路段,王某顺驾驶豫NC2***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驶入路左,与由西向东行驶范某灯驾驶的豫N36***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王某飞、范某宇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案例十五:2023年12月22日08时19分许,孙XX驾驶豫A5***G号小型轿车沿拥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拥军路与未来大道交叉口时,与王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李XX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商丘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