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权并没有得到宪法确认和支持,不过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禁止罢工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合法行为。
1975、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包括罢工自由,现行宪法已经没有罢工自由,只是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罢工存在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罢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