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很多老百姓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明明负责征地拆迁的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拆迁指挥部)或是相关部门临时设立的机构。但是,实践中,往往上门找老百姓聊征收拆迁的却是街道办或者村委会。
街道办、村委会究竟有没有权力征收土地、拆除房屋呢?他们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是否会超出职权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呢?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陈忠律师提醒您,征地拆迁案件,遇到街道办、村委会找上门,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相关征地拆迁行为负责,其他主体并没有实施征收拆迁的法定职权。
在实践中看到的参与主体,如乡政府、村委会、街道办及拆迁公司,都是基于行政委托参与相关拆迁活动,市、县级政府往往会将自己的职权分一部分给其他机构实施,比如委托村委会、街道办实施一些协助性工作。
此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其中在规范村级组织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指出“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明令禁止村委会充当拆迁主体的行为。因此村委会不能擅自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只有人民法院和具有相关权力的行政机关才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屋。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征收法定职能,无权强拆老百姓的房子。
征地拆迁中,一旦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拆迁方就会用各种手段威胁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虽然有时村委会和街道办只是协助拆迁工作,但如果做出了逼迫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除此之外,村委会、街道办也无权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村委会、街道办只是协助拆迁方开展相关事项,而不能直接替被征收人签协议。
最后,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陈忠律师提醒您,遇到村委会、街道办上门谈征拆事项,一定要了解其是否出于行政委托或公务协助得到了政府的授权。遇到村委会、街道办强制拆除或者逼迫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时,我们一定不要退缩妥协,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报警处理。
▌专业领域
征地拆迁相关的国有及集体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土地腾退等,民商事业务如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纠纷等。
▌执业领域
陈忠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建设工程等业务,陈律师还专注于合同纠纷和公司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陈律师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棚户改造、设施农用地搬迁、违建拆除、国家赔偿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曾担任某特殊法人法律顾问,曾负责承办个人、群体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包括开展案件初步了解,调查搜集证据,确定案件思路和设计案件路径,起草准备案件文件、与第三方主体、部门、机构沟通协商与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等全程法律服务。
陈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为多家公司和个人提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有名合同以及无名合同等的诉讼代理,专业尽职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陈律师还专注于公司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公司提供设计股权架构、参与投融资谈判、拟定投融资协议,代理公司纠纷有关的诉讼。
▌代表性案例
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某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
广州陈某与某区土地开发中心、某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山东济南曹某与济南某区住房和城乡建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唐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天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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