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没有折现,遇到拆迁按什么标准补偿?集体土地几年前被征收为国有,而征收的时候房屋并没有拆迁补偿,现在如果进行企业拆迁的房屋,应当如何补偿呢?带着这个疑问,专注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路永强律师带大家一起来进行法律分析。近几年楹庭律师接到诸多这样的案例,先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下。

案例一

上海某建材公司,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数十亩,建有3万平米的商业房屋,土地2008年被征收为国有,当时没有通知,2019年有关部门突然实施土地征收,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企业不服请求维权。

案例二

上海某再就业市场,拥有6000平米的商业办公楼,办理了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证,土地2010年征收为国有,征收时企业并不知情,2018年开始实施征收,补偿按照集体土地标准进行,企业表示不服。

这两个案子其实楹庭律师接收到的案例里面,算是比较典型的案子,有些案子也不是完全一样,有的是商业,有的是厂房,有的是办公等等不一样。这类案件应当如何补偿是摆在很多企业主面前的一个难题。

有的企业主说,土地和房产取得的时候是完全依法取得的,办理有相关的手续,但是在补偿的时候,明明已经早就纳入城市规划区,早就是国有土地了,为什么还要进行集体土地的标准的补偿。那么这样到底合不合法呢?

《土地管理法》2004版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里所提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就是企业的土地原来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原来是商业的就按照商业。

新《土地管理法》2020版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新的《土地管理法》2020版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征收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说今年的征收应当适用今年的法律,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我们认为所谓的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是征收企业之后,企业可以用这些补偿费用,可以在周边建得起或者买得起同样的房子,这才是合理的补偿。法律还规定保障被征地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进行,房屋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工业的要参照工业,商业的参照商业,住宅的参照住宅标准补偿。企业的搬迁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原材料半成品损失、违约金、无形资产损失,比如说商标专利等等这些损失,都是停产停业损失,都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