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紧紧围绕待证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要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并向法庭陈述说明待证明的法律事实。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举证时虽然可以提供复制品或复印件,但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与原件(物)进行核对,核对无异的才能与原件(物)等同。如无法与原件(物)核对,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另外,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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