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不是生意不是流量,出路在于依法规范和处置举报行为,其他国家对于举报制度规范的可取之处。

看了反映恶意举报、蹭爱国主义流量、“高级黑低级红”的战马行动视频,觉其中的“举报人”的地痞行为不仅相当可憎,而且破坏正常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秩序。此风不可长。我们社会如何恰当处置类似“举报”行为,人们在网上多有议论,我个人以为, 出路还在于依法规范举报。

我查阅了若干欧盟国家、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置案例,有两个突出印象。一是鼓励举报对于发现、惩治、防止违法犯罪是十分必要的,故对于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的行为,原则上应该肯定;二是对举报应该依法规范,防止唯利是图、心术不正者假“举报”之名谋取私利、扰乱正常法律秩序。举报有许多方式和路径,可涉及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但是,各国举报制度在以下五个方面有共性,值得我们在规范和处置包括诸如“战马行动”这类“举报”行为的过程中借鉴:

1,正当举报和公权力组织受理举报的范围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包括违背私德和可能不符合主流思想意识的行为。接受举报的公权力组织是实施法律法规的,不是道德警察或思想意识警察,他们不仅无权力而且也无能力处理复杂的思想认识正确与否的问题。南京处理“战马行动”案的“相关部门”严格地说也确实是无权力、无资格、无能力判断一些装饰是不是“不爱国”这类问题的,他们原本不应该受理这类“举报”,同样也无权据此责令商场整改或下令商场撤下那些装饰。

2,举报者有义务尽可能详尽地描述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应信息。从“战马行动”视频看,“举报者”摄录、提供了了视频资料,但这些视频内容不能表明被举报者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3,举报者有义务列举他们据以举报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条款。这点非常重要,它关乎举报行为是否于法有据,也关乎“相关部门”受理行为是否于法有据。按这个标准,“战马行动”主角的“举报”行为和“相关部门”的受理行为都于法无据。

4,受理举报的一般是行政部门,他们会循法定程序调查和处理举报,其中通常包括听证,以及让当事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处置“战马行动”案的“相关部门”那样简单地处理“举报”于法无据,属助纣为虐性质。

5,举报人(匿名举报除外)一般应登记姓名、身份、住址、全套联系方式,并说明与举报事项有无个人利害关系。“战马行动”中的“举报者”现在找不到踪影了,这说明“相关部门”没要求他留或没有核实他的相关信息。

我以为,如果我们能参考一些国家的上述做法规范举报行为,可以避免一些因举报形成的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产生的无谓滋扰。其中最紧要的是“相关部门”应该有权限意识,不要越权受理和处置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包括“战马行动”那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