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行为往往与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培养孩子的品德、素养和行为习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相反,如果家庭教育缺失或者不当,就可能导致孩子走上歧途,一些家长过分溺爱孩子,导致孩子自私自利,缺乏独立性和责任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在行为方面缺乏边界,对生命缺少敬畏之心。
可一直以来,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伤人行为,社会似乎束手无策,除了批评、教育,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力几乎为零,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2周岁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便遇到伤人的情况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湖北荆州4岁女童遇害事件有了进展,其父亲在网络上公开发声,称警方已经撤销了该案件,而且涉事的男孩将正常上学,这让他无法接受。
据媒体报道,1月26日,女童父亲表示已经收到了警方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理由是男孩未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女童父亲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说,他尊重警方的决定,自己也无可辩驳,但作为一个父亲,他不会接受这个现实,而且是一生都无法接受。
看到这里,很多人都泪目了,明明知道害女儿的人是谁,但却无计可施,换成任何人都会感到痛心疾首。
估计还有少数网友不了解这起事件,这件事发生在2023年暑假期间,事发当日涉事男孩将女童骗到了离房屋大约400米远的一处菜园,然后掐女童脖子,在女童昏迷后将其扔进了茅坑,并试图用物体掩盖。
对于这件事的起因,女童家长表示,男孩预谋已久,因为女儿和男孩妹妹因为玩具问题发生过多次矛盾,男孩让女儿消失的想法,已经持续了一年多时间。
时至今日,胆小的人都不敢接近那片菜园以及茅房,而男孩当时很平静,心思很缜密,其行为和年龄差距太大,一般情况下12岁的孩子哪敢呢?
从女童父亲1月26日的发声来看,他已经收到警方的撤案决定书多日,但还是无法接受,于是在网络上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尊重警方的决定,但内心还有很多困惑,于是又和当地的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将对话的内容分享了出来。
大概的意思是,男孩目前在做心理矫正,矫正期过后,也就是下学期开始,男孩将正常到学校上课,而且不受任何约束。
理由很简单,男孩是未成年人,他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享有义务教育权利。
这让女童的家长崩溃了,男孩害了女儿后得到了未成人保护法的保护,那自己的女儿呢?为何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位父亲还说了一段话,让人深思,他说自己有一个不可理喻的想法,那就是如果时间能够倒流,他宁可女儿和男孩的行为互换,这样的话,女儿就可以得到保护了,也能享受义务教育了。
这种心情估计只有为人父母能懂,从法律和理性的角度来说,这种想法是荒谬的,但现实就是如此,因为对方是未满12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后果,而自己女儿永远地失去了生命,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对于该家长的心声,网络评论也是一边倒,普遍认为这个结果让人无法接受,应该尽快立法,不论年龄多大,只要剥夺了他人生命,其本人和监护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还有网友表示担忧,男孩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还能堂而皇之地去学校上课,其他家长就没意见吗?谁愿意让自己孩子和一个阴暗的人在一起上学?
在现实中,真的不排除家长会提出反对意见,既然敢于出手剥夺他人生命,说明他已经对生命没有任何敬畏之心,所谓的矫正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在和同学日常相处中,一旦出现矛盾,后果是什么?
也有人说,孩子不懂事,但天性纯良,既然法律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是要给他读书学习的机会,否则未来对社会更是不利。
法学教授罗翔在谈到类似问题时,曾经说过,小孩子天性纯良还是有幽暗的成分?他认为,大家都扪心自问,自己小时候纯良吗?无非就是在父母面前装样子而已。
客观地说,类似事件的出现并非是偶然,人性之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成立的,但从教育的角度来说,人性中的“恶”是可以驯化的,而父母和家庭教育就是关键。
一方面,要求家长加强孩子的生命教育,不要伤害自己,也不要伤害他人,要尊重每一个生命,并反复地告诉孩子,做人做事要有边界,同时,父母还要用行动来影响孩子;
另外一方面,12周岁的概念有待法律界进一步研究,随着儿童营养的改善、身体和心理发育的提前,很多12岁及以下儿童已经拥有了足够的破坏力,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否有必要继续下调?
这件事让人痛心,家长永远失去了女儿,而男孩不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正常读书学习,甚至未来还可以参加高考、考研、考公,案件撤销了,也就没有任何记录了,这件事值得法律界深入思考。
信息源:顶端新闻、女童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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