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6项的规定,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村民民主决议程序,二是政府审批程序。

(1)村民民主决议程序

实践中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不经过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便直接随意公告收回宅基地是违法。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村民出现应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时,应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后再将会议决议结果进行公告。

(2)政府审批程序

为了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滥用权力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政府行使审批的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政府。原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机关是乡镇政府的,由乡镇政府批准收回;原批准机关是县级政府的,在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最后由县级政府批准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