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办理、类案分析中“溯源”提出对策,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是福建法院坚持诉源、案源、执源、访源“四源共治”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经推荐、审核、评定,现将15件“2023年度福建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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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司法建议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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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高院:闽高法建〔2023〕4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政府:

一是以典型案例为警醒,深度宣传普法。二是以专项排查为抓手,全面摸清底数。三是以领导包案为示范,有效化解矛盾。四是以配套机制为跟进,推动长效常治。

典型意义:

化解基层矛盾,防范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相关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立即采取8个方面措施开展整治,成效较好。

2.福建高院:闽高法建〔2023〕3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自主申报承诺制度。二是提请修订完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典型意义:

推动解决市场主体新型注册情形引发的司法送达难题,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出台《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实施意见》。

3.福建高院:闽高法建〔2023〕6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政府:

一是依法自行纠正案涉行政行为。二是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该建议书是建立行政诉讼“一案双书”模式的有益探索,提出的企业合规整改建议,有力促进企业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以及抗风险能力、市场竞争力。

4.福州中院:榕中法建〔2023〕2、3、4、5号系列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与联合执法活动。二是密切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鉴定程序衔接。三是优化犯罪嫌疑人数多、犯罪金额巨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查工作部署。四是对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涉案食品加工厂启动行政违法的调查程序。

典型意义:

针对相关问题,向多个部门发出系列司法建议,填补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盲区,强化“行刑衔接”,助推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取得较好成效。

5.厦门中院:厦中法建〔2023〕7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是全面启动案涉土地使用权登记核查工作。二是实质性解决住房手续问题。

典型意义:

破解27年前房屋登记困局,避免行政程序空转,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当事人送感谢信和锦旗表达感激。

6.同安法院:厦同法建〔2023〕4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政府部门:

一是进一步发挥权责清单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事前告知事项。三是进一步做好“放”“管”结合。

典型意义:

提升园林绿化综合管理效能,助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市长专线专门解读小区绿化管理规定,相关部门举办培训班,促进执法部门进一步推广包容审慎执法理念。

7.诏安法院:诏法建〔2023〕4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政府:

一是开展廉政教育,提升法纪意识。二是突出监管重点,推行阳光公开。三是强化日常监督,加大执纪问责。

典型意义:

加强对“一肩挑”村主干监督管理,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预防“微腐败”。

8.晋江法院:晋法建〔2023〕1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一是在“环境污染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方面加强协作配合。二是对于环境违法屡查屡犯的主体加强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典型意义:

推动司法执法协同共治,出台制度文件,加强对供水工程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同时,开展“水当当说法”法律宣讲活动,该做法得到肯定推广。

9.建宁法院:建法建〔2023〕1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一是强化规范引导。二是完善制度建设。三是细化监督管理。四是深化警示教育。五是加强跨域协作。六是促进行业自律。

典型意义:

规范杂交水稻种子市场发展,促进涉种业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和源头治理。该建议系全省首份关于水稻种子市场规范发展的综合类司法建议,并转化为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相关举措。

10.明溪法院:明民建字〔2023〕1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是制定、完善辖区内物业管理规定。二是建立物业公司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机制。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有效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和日常监管检查。四是建立物业管理群众投诉通道,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受理和处置机制。五是建立健全物业纠纷便捷处理机制,构建物业纠纷综合治理体系。

典型意义:

推动相关地方出台《加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物业领域投诉举报处置制度》等制度,促进物业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诉源治理成效明显。

11.涵江法院:涵法建〔2023〕1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商城管委会:

一是守好商品源头关口,重点关注食品领域安全。二是优化联动调解机制,做好纠纷调处工作。三是精准对焦司法需求,强化普法宣传力度。

典型意义:

被建议单位将司法建议及回函在商城商户微信群主动公开,群众反响良好,国家知识产权局调研组在走访中对此做法予以肯定。

12.南平中院:南中法建〔2023〕5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是严格规范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做好托管合同的备案管理、企业住所标注等工作。二是加强对运营公司的指导工作,督促运营公司依法履行托管职责。三是加强对集群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四是定期开展集群注册工作评估,对集群注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典型意义:

既规范集群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和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又有助于解决审判工作中送达难问题,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司法建议发出前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和沟通,司法建议发出后再次对相关纠纷进行调研分析,确保取得良好成效。

13.长汀法院:汀法建〔2023〕6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银保监部门:

一是加大信用卡办理审核力度,严格规范发卡程序。二是强化信用卡风险评估等级及透支额度评估。三是加强信用卡风险告知及法律宣传。

典型意义:

推动地方银行机构强化风险评估,规范信用卡发卡程序,严格审核相关身份信息,不盲目追求发卡数量,并引导树立正确的信用卡消费理念。司法建议发出后,形成专项调研报告,取得较好效果。

14.宁德中院:宁中法建〔2023〕3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企业:

一是对新入职职工应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并建立社保档案。二是指定专人办理缴费申报并按时足额缴费。三是及时为异地就医职工办理报备手续。四是降低特殊群体的用工风险。五是加强对公司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社保知识的宣传力度。

典型意义:

结合开展服务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促进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合规管理,通过多次回访座谈,跟踪了解司法建议实际成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辖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15.平潭法院:岚法建〔2023〕2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地方文旅公司:

一是统筹规划,加强涉台文化文物保护。二是多元融合,促进人文自然和谐发展。三是协同参与,实现古厝保护共治共享。

典型意义:

促进相关部门协同共治,合理规划古村落保护与利用,提升平潭古厝历史文化文脉价值。建议发出后,以司法确认方式成功化解一批涉古厝租赁纠纷,有效减少类案进入诉讼程序。

供稿: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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