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给人们的居家生活与商业等带来极大便利,但是,在部分地区市场中,有燃气公司与液化石油气公司大搞垄断,有地区燃气公司要求用户必须购买其销售的指定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报警器、燃气保险等产品,即便是用户自行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产品也禁止使用,否则就不给通气。燃气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我们接着往下一探究竟。
不买燃气公司指定的燃气具、保险与报警器,就不给通气。排除地区其它燃气具销售商的公平竞争机会,即便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产品也不能使用。燃气公司强制搭售燃气具与垄断市场被重罚5040万、240万、446万、889万、827万,不买指定燃气具不给通气涉嫌垄断。今日盘点五大燃气公司与液化气公司垄断市场被重罚的案例,我们接着往下一探究竟。
一、燃气公司搭售燃气具垄断被重罚5040.06751万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开出2023年首张反垄断罚单,这笔罚单来自燃气行业,案涉罚没金额超过五千万。根据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2016年起,涉事南京地区**燃气公司将购买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产品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燃气入户的必需环节,强制要求开发商购买。
不仅如此,如果开发商提出异议,地区燃气公司还会以拖延工程进度、拒绝供气等手段迫使其接受。此外,地区燃气公司还对开发商超配套范围工程、非居民燃气管道工程收取不合理的安装费。
根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经营者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上述垄断行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地区涉案燃气公司处以罚款2083.7566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956.310891万元,合计罚没款高达5040.06751万元。
二、安装天然气强制搭售灶具燃气公司搞垄断被罚240余万
安装天然气必须购买指定灶具,不买不给通气?又有燃气公司因涉嫌垄断,被罚百万元。2023年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公布今年春节后的首起行政执法案例,直指燃气行业强制搭售乱象。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该公司是重庆一个地区15个镇街内唯一的管道燃气供应商。
2018年1月以来,当事人滥用这样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要求用户购买其推销的燃气灶、报警器和保险,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该地区燃气公司实施了不同的搭售方案。对新用户,该公司采取包干价(即总价包干,也称“一口价”)的方式,将用户购买燃气灶、报警器、保险一并纳入报价方案,作为开通燃气的前置条件;对老用户,则以安全检查不合格为由入户推销燃气灶,不买灶具的,暂缓安装。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通知,工业企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特殊用气场所,必须安装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居民用户不在规定范围内。居民有权选择不安装或自行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灶、报警器,至于买不买保险,对管道燃气安全没有任何影响。
而根据执法机构随机抽查结果,43户已安装燃气的居民用户中,明确表示被迫购买的就有15户。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20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计2409398.17元。
三、青海地区一燃气公司因搭售壁挂锅炉领反垄断罚单446万
2020年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官网发布一则消息,是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地区天然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地区燃气公司在村民申请安装天然气时,要求村民必须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壁挂锅炉和灶具,否则以村民自行购买的燃气壁挂锅炉、灶具不合格为由,不予办理天然气使用申请手续,拒绝提供天然气供气服务。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等,被重罚446万元+70万元巨额罚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持续时间较长,排除、限制了市场的竞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2017年度销售额49577271.45元的百分之九罚款,计4461954.43元。
四、安徽一燃气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被罚没889万余元
2022年7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披露,安徽一燃气公司在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过程中,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被罚没889万余元。
作为唯一经营者,燃气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00%。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执法机构还指出,涉案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能力。在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上,当地新建小区开发企业或用户极度依赖燃气公司。利用这样的市场支配地位,燃气公司被指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要求在其供气范围内的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其交易。
自2004年12月成立以来,截至2021年7月,燃气公司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承包建设,每户收费在2000元左右。执法机构认为,该公司以新建住宅小区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交给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承建,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为由,限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由当事人施工建设,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这种行为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还排除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合计8890720.58元。
五、十家瓶装液化气企业搞垄断共谋价格被罚款827万
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共十个,涉及垄断协议和行政垄断。其中案例三为燃气领域。
经查,自2018年下半年起,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陆续在一起讨论不低价抢夺客户、避免恶性竞争事宜,多次以开展行业自律名义或利用筹备新公司之机,通过口头约定或签署书面协议形式达成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和客户报备内容的协议。如2019年7月,几家涉案企业达成了一份自律公约,约定民用气定价为130-136元,其他企业的标准是120-130元。商用气定价为110-140元(14.5kg)、340-390元(49kg)。
同时还约定了新客户的认定、统一报备格式、新客户报备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制定违约处罚条款。2019年12月,几家公司又在南京江宁区的一家咖啡馆召开会议,强调各企业不得互相接盘、不低价抢客户,并再次明确违规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否则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1%-10%的罚款。今年9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结果。10家企业均被处以2020年度营业额2%的罚款,合计约827.35万元。
结语:综上案例所述,不买燃气公司指定销售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报警器及燃气保险等产品,就不给通气。此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众多燃气公司因滥用市场地位大搞垄断被重罚,强制搭售燃气具等垄断行为,已成为过去时。
来源:中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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