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国泰大厦支行”),因信贷资金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被罚人民币九十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滨海金罚决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海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大厦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信贷资金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九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5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国泰大厦支行客户经理于喆,对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国泰大厦支行信贷资金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及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滨海金罚决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海金罚决字〔2024〕4号

被处罚当事人

于喆(时任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大厦支行客户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大厦支行信贷资金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及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5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迎宾街支行,因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被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时任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迎宾街支行客户经理曹贺麟,对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迎宾街支行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滨海金罚决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海金罚决字〔2024〕5号

被处罚当事人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5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滨海金罚决字〔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海金罚决字〔2024〕6号

被处罚当事人

曹贺麟(时任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客户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海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5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本文源自证券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