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谁也没有想到,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在经历了一审,男方席某某以强奸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之后,仍旧存在这么多的疑问,甚至到了这一刻,该案件究竟是否属于强奸的舆论都还是两样化。

近日,席某某的母亲甑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帖称,1月25日她与儿子席某某作为原告,对女方及女方母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女方共同协助办理结婚手续,如果对方不同意就退还彩礼及2枚戒指等合计118694.02元。

并且甄女士还透露,案发时,两人发生亲密关系,但她儿子并未实施插入对方隐私部位行为,事发后,女方的身体检查“处女膜完整、无新鲜破口”及DNA鉴定意见“女方内裤及阴道擦拭物、卫生纸均未检出人精斑”。

当初一审之后,由于舆论压力太大,法院曾披露案件详情,明确指出席某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方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

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奸既遂的标准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按照这样的标准,如果甄女士没有说谎的话,席某某应该构不成强奸罪,只能算是强奸未遂,最多也只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法院的判决,包括事后的案件详情披露,却表明了席某某是强奸既遂,完全与甄女士所说不一样。

那么到底问题出在哪里?如果是甄女士说谎,企图利用舆论压力干扰案件的审判,那么属于违法行为,可是相关部门却未对甄女士进行处理。这其中是担忧舆论压力,不去处理甄女士;还是甄女士没有说谎,她所说的都是事实。

如果是前者,完全没有必要担忧舆论压力问题,毕竟只要依法处理,谁也不会说什么;如果是后者,那是不是意味着该案件存在错判的问题。

强奸案本来是一件很清晰的案件,要么属于强奸,要么不属于强奸,可如今却演变成这般模样,这个问题十分值得去思考。如今只能寄望于二审能够让该案落下帷幕,要不然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司法,都不是一个好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