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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宾: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清燕

主持人:青海法治报·法眼实习记者 李有媛

主持人: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最小的一个单元,正是这每个微小的单元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进步。针对婚姻家庭问题,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清燕给我们解答婚姻家庭纠纷中一些群众关注的问题。

蒋院长您好,近几年大通县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当中凸显出了一些特色亮点,请您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蒋清燕:大通县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新思路、新方法。坚持“走出去”,凝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对婚姻家庭类案件每月推送台账至乡镇综治部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合力。对正在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研判风险、及时预警,在全省首创发出婚姻案件管控告知书,与乡镇(村)、派出所、司法所等联动调解,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请进来”,各展其长化解矛盾纠纷。聘任了2名心理疏导员、亲子协调员和8名特邀调解员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和心理疏导工作,采取“圆桌式”“会客式”场景布置,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坚持“案结事了”,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将家庭教育促进法融入司法实践,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发出家庭教育令,唤醒家长的“教育力”。同时,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帮助当事人提高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的能力。坚持以案释法,用法守护和谐家庭。进社区讲授婚姻家庭类法治公开课,录制大通融媒《北川说法》节目3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主持人:听了蒋院长的介绍,我们也深切感受到大通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所作的努力,那么有没有典型成功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呢?

蒋清燕:我们有很多成功的典型案例,在此我分享其中一个,王女士与张先生2023年8月被判决离婚。11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建房。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法官敏锐察觉到双方当事人感情有修复的可能,随即转换审理思路,邀请妇联干部参与案件调解。调解中了解到王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本原因是离婚后没有固定住所,身边没有亲人陪伴,生活不如意,而张先生也需要有人与他共同照顾孩子,所以促成二人再续前缘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好办法。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重修旧好,并撤回起诉。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并非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悉心洞察双方当事人诉求下隐藏的真实意愿,引入妇联调解的力量,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纠纷。

主持人:听了蒋院长介绍的这个案例,我们感受到了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是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一判了之,而是洞察了诉求背后的真实意愿,成功挽救了一个家庭。那么,婚姻不能继续时,什么情况下,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需要返还?

蒋清燕:我院受理的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情况需要根据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为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