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隔三十年,在同一时间通过和施行,本次修订致敬公司法三十周年,而立之年的公司法迈向新时代新征程。

本次修订之所以称之为大修,是因为本次公司法修改历时五年、历经四次审议,按照传统,小修为“正”,大修为“订”,公司法颁布以来已经历经四次修正和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是公司法施行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共有15章266个条文,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达110余个条文。

适逢2024年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全面推行,迎来改革大年,新公司法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成熟定型补齐最后短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也将推出系列解读文章抛砖引玉,以资共享。今天我们聊聊新公司法如何完善公积金弥补亏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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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公司资本输出制度

设立公司需要股东投入资本,也需要建立股东收回资本取得回报的制度,这就是资本输出制度,资本有输入有输出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健康流动。但是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公司法历经多次修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仅仅集中在资本形成阶段,对公司运营中资本或者利益流回股东以及公司解散的资本规则并没有进行修改,公司减资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等规则仍然停留在20世纪90年代,严格的资本输出管制无疑会损害投资人信心,进而降低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意愿。

投资人投资目的是为取得回报,过度的资本输出管制,不利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整体改进。本次公司法修订完善了资本输出的各项规则,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回购、减资、财务资助、公司注销等资本输出进行一体化规制,补齐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最后一块短板,为公司投融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早在1993年的公司法就曾允许资本公积用于补亏,但从2005年至今,公司法均禁止以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本次公司法修订,再一次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允许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同时为防止公司在亏损年度直接将资本公积用于补亏从而释放当年利润进行利润分配,新公司法对补亏顺序做出了明确限制,即明确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应先于资本公积补亏。

那么,为什么公司法对资本公积金补亏会有如此之大的反转呢?我们回顾一下资本公积金用于补亏的立法过程,不难找到答案。

实际上,资本公积金补亏是公司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项财务处理方式,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其中“公司的公积金”自然包括资本公积金。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补亏的,可使用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加以弥补。此后,上市公司“郑百文”重组事件是导致立法态度逆转的导火索。上市公司郑百文起初不具备上市资格,通过财务造假将亏损做成盈利才得以上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01年初,郑百文进行破产重组,当时郑百文累计亏损高达18亿元,净资产不足5亿元,重组方(也即郑百文最大的债权人)三联集团同意豁免14.47亿元债权,进而形成了巨额资本公积金。郑百文正式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后,彻底抛掉历史亏损包袱,净资产由负转正,由此给其他上市公司示范了一条创造收益的新途径。此后,众多上市公司有样学样,纷纷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进行突击性债务重组,实现扭亏为盈,粉饰年度报告。因此,2005年公司法修订就明确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此后监管规则也全面收紧,证监会也明确资本公积金不得补亏。

明律师认为,仅就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这一处理而言,只是公司在财务处理时对“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相关科目的调整,并无直接资产流出公司。一般而言,资本公积金补亏并不会直接产生公司虚增利润或责任财产减少的情况,只是可能无法反映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不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我们对资本公积金的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研究相对匮乏,才导致一刀切立法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

但是,一刀切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也不可避免带来新的问题:很多亏损企业要想实现扭亏为盈,只能通过当年度利润逐年补亏,这极易导致公司融资困难甚至陷入经营困境。与此同时,由于资本公积来源较多,日积月累将形成高额资本公积,但用途有限,不能补亏也不能分配,高额资本公积对于股东而言无异于是巨额资本被强制锁定不能流动。

在公司实践中,为规避一刀切的禁令,早在2006年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就已经成功尝试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减资补亏的做法:安徽飞彩作为一家连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亏损高达7.7亿元,即便债务重组后具备了一定的盈利能力,想要扭亏为盈也需数十年时间。但与此同时,因股本溢价等原因,其积累了7.5亿元的资本公积,受限于“资本公积不得补亏”的规定,安徽飞彩通过先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后决议减资补亏的方式,迂回地实现了资本公积用于补亏的目的,且决议程序、减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即资本公积补亏禁令完全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被规避。

综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们对资本公积金的认识也更加深刻到位,本次公司法修订取消了该禁令,可谓水到渠成。

明律师认为,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复杂,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金就可以用于补亏的,只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切实增长的资产流入,如传统的资本溢价、接受他人赠与、因债务重组而被豁免的债务等,上述资产非来源于经营活动,所以归入“资本公积”科目,此类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补亏。但是,另一类资本公积金是因会计程序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增长,本质只是账面调整,并不存在真实的资产流入,如评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不适合用于补亏。接下来,还需要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台资本公积补亏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