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田先进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近日,安徽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实施意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规定具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

《实施意见》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教育救助等其他救助”。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由特困人员自行选择。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合法合规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要求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完善“财产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5年。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要求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在规范机构管理上,提出“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供养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实现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在提升机构服务上,提出“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护理服务人员,在特困人员突发疾病且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治疗时,立即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在强化机构公益属性上,提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降低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