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李玉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玉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依法追缴李玉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早前报道——
通州区人大原主任被公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充当违法建设者的保护伞!
2023年10月11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李玉君(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玉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玉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玉君 资料图
充当违法建设者的保护伞
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9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李玉君被“双开”。
通报称,李玉君落实中央关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问题整改部署搞变通,充当违法建设者的保护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借用管理服务对象房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李玉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北京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北京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玉君开除党籍处分;由北京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玉君简历
男,汉族,1963年3月生,北京市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中央党校社会学专业),高级政工师。
曾任北京市通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人物履历
曾任北京市通县县委办副主任,通州区牛堡屯镇党委书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通州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副书记。
2011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5年01月,北京市通州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5年02月,北京市通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
职务任免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李玉君当选为北京市通州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2021年届满卸任。
简历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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