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一事有了新进展。1月25日,女童父亲向南都记者发来警方提供的《撤案决定书》,其中显示,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法规定撤销此案。(来自南方都市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目前李某某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此后李某某“返不返校要看在矫正机构的恢复情况”。

男孩的杀人动机仅仅是因为被害女孩和男孩的妹妹是同龄,曾经多次因为玩具的问题争吵。

男孩和被害女童说带她去一个好玩的地方,然后牵着被害女童的手把她牵到了一个粪缸边上。将女孩掐晕以后丢到了粪缸里面,导致女童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这件事他已经整整策划了接近一年。如此的处心积虑。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也就是说,警方撤案是合法的。

但是却不符合大众对于执法的心理预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现在他杀了人,甚至都不用坐牢。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就是说,看着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但是这个大概率是要接受矫正,关于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不要社区矫正了事。什么叫社区矫正?执行地在哪里?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 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就是将案犯放置于本来生活的社区,然后予以矫正。这样,仍处于本社区的受害者家庭怎么办?每天看到杀害女儿的凶手在眼前晃,恐怕会形成新的刑事案件。

所以,杀人这种事。要从重从严处理。哪怕要矫正,也不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法律有规定,合适的场所。回归本社区肯定不是合适的场所。不只是对受害人家属,对本社区的其他守法居民也是不负责任的。

那只能监禁矫正,或者适用特殊教育机构的矫正。而不能任由嫌疑人在本社区自由活动。本来中国的犯罪监控体系就是仅仅依靠社区等居民自治机构。电子脚环等设备也没有很好的普及。如果在放任一个严重暴力倾向的人在本社区活动。这也和法的精神不符吧?

当年黑龙江轰动全国的赵立宝案,就是因为公安机关在13岁的赵某某强奸同村14岁女生后。因为没达到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以前),直接被放回家,让家长严加管教。家长能怎么管教,狠狠的打了一顿。之后赵某某因为记恨被强奸女生的妈妈报警抓他。害他被家长打了一顿。一天晚上去被害女生家。将被害女生的母亲捅了十几刀致死。 而赵某某也仅仅的被判处了一年半的劳教!呜呼哀哉。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又做了什么?社区矫正是不是起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