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均已上调。

根据省人社厅和苏州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精神,目前我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原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原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并且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苏州市人社局、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2280元/月提高到2490元/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仍为1673元/月。

据悉,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5倍。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此外,需满足以下条件:若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方可在每月11日至次月6日间的工作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