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证

探索生态治理“新解法”

—— 永安检察 ——

“通过建立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实现‘破局’‘解题’,探索出推动生态治理责任落实新路径,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永安市检察院检察长邓长峰说道。

永安市检察院以“检察+公证”为切入口,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加强与行政机关融合协作,创新运用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有效推动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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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治理“新解法”

“在公证处提存的78350元已用于案涉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二次污染风险切实得到消除。”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周威向永安市检察院反馈危险废物处置跟踪情况时说道。

原来,罗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含电解液的电容器这一危险废物直接进行焚烧,熔炼铝锭,后被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查获,现场查获尚未焚烧的含电解液的电容器17.512吨、铝灰渣9.495吨、铝锭0.69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向罗某释法说理,分析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告知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罗某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于是,承办检察官依据该院与永安市公证处建立的“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将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78350元提存至公证处提存账户,并在该院与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的监督下,针对性用于案涉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等生态修复工作。

该院将罗某提存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的情节作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这是该院创新运用提存公证制度,推动生态修复责任落实的鲜活实践案例之一,也成为该院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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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新效果”

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永安市检察院积极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思考更多的是如何推动实现实质性修复效果。

制度创新

早在2022年10月,该院在办理张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中就发现了,案涉125.415吨电子垃圾如何得到妥善处置,消除污染环境隐患是摆在检察机关、生态执法部门的一个现实难题。

该院大胆探索,将公证处提存公证职能引入到案件办理中,有效破解了上述难题。通过公证提存18万元,用于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避免出现“污染环境、群众受累、政府买单”的局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源于实践探索,2023年1月,该院加大机制探索,与永安市公证处会签《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适用案件范围、启动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为今后开展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和操作样本。

“将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存入公证账户,公证机构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给付提存标的物,在保证了“个案”针对性生态修复和治理的同时,也为公益赔偿金管理和使用加了把安全锁。”陈艳副检察长表示。

03

协同创新“新路径”

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普法示范意义持续扩大,2024年1月,在检察官的协调下,一笔26万元的矿产资源损害赔偿金汇入公证账户。

永安市检察院不断加大对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证成,对3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案件适用了该制度,提存了51万余元生态修复金,做法获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司法局转发推广,参与的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研究课题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立项,在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中获奖。

构建“检察+公证”工作模式是公证融入生态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有益探索,也是永安市检察院践行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新要求的实践举措。

“以‘公证提存’推动生态治理及修复,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我处将在文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保护领域,跟检察机关一同继续探索。”永安市公证处主任沈洁表示。

下一步,永安市检察院将在探索完善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继续发力,与永安市公证处不断深化协作配合,推动内容拓展、领域拓宽,促进社会公益修复,共同推动公共利益协同保护。

永安检察

文稿:吴海珠

编辑:蒋烨、蒋欣颖

校稿:蒋 烨

审核:陈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