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网消息,1月31日,广西防城港海警局协同驻地执法部门,海陆联动,成功查获一起涉嫌走私案件,查扣包括8艘非法改装大马力摩托艇在内的10艘涉嫌走私船舶、冻品37.69吨,总案值约1500万元。
当天,防城港市发布大雾橙色预警。防城港海警接群众举报,走私分子极有可能利用大雾、低能见度的恶劣海况,在该市东湾海域从事大规模走私活动。防城港海警局充分研判,与驻地反走私部门实施联合查缉,于当日凌晨成功查获多艘疑似走私船舶。
经检查,现场共发现疑似走私船舶10艘。其中,艉部搭载6台大马力发动机摩托艇6艘、艉部搭载2台发动机摩托艇2艘、驳货小渔船2艘,船上载有鸡爪、牛舌、牛肚等冻品一批,共计37.69吨。由于现场未发现任何关于涉案船舶和所载货物的合法手续及相关证明,亦无人主张权利,涉嫌走私。目前,该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走私犯罪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根据《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绕关走私的冻品通常都是没有获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故基本上都是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即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即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可见冻品的原产地对于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冻品是否来自于疫区或者非疫区?冻品无法靠鉴定来判定来源,一般通过外包装、买卖双方的贸易文件、微信等聊天记录、走私嫌疑人供述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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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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