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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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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总有人逞一时之快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还天真地以为可以一赔了之

殊不知其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

不仅赔了钱

还将自己置于犯罪的境地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案情简说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林某以某山场均为其所有为由,故意损毁多名被害人种植于该山场的毛竹。经鉴定,林某损毁毛竹数量为2930株,价值为29300元。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 5名被害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裁判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林某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仍应依法对因其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人林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在审理过程中预交赔偿款。据此,连城法院依法作出从宽判决。

法官提醒

范小东

连城法院 刑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肆意破坏他人合法私有财产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建议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切勿因一时好恶或冲动损坏他人财物,最后落得不仅赔钱还得坐牢的下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连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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