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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适用范围从国企扩展至其他公司,强化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2024年1月3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更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也即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

《补充规定(八)》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

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修改

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即,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企业类型从““国有企业、公司”,扩展至了“其他公司、企业”。

二、罪名调整

从犯罪对象角度,由于刑法修正案已经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由“国有资产”扩大至“其他公司、企业资产”,相关罪名也需要调整。

最高法、最高检在征求中央相关单位、部分专家学者意见后,最终作出了本次的罪名调整。

三、用人单位需要关注刑法手段的适用

从用人单位角度,其在企业合规管理过程中,有必要了解该罪名的相关规定及具体适用要点,用刑法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企业资产遭到侵害时,可以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或犯罪线索,并向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

也即,企业不能只关注民法典、劳动合同法,还要关注刑法的最新动态。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读者请谨慎操作。

整理: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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