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2024年个贷倍数,为14倍,个贷率为86.84%

贷满70万贷款,需5万余额。三孩家庭可贷80万,需5.72万余额

《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贷款资料已进窗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zx.changsha.gov.cn/xxgk/gfxwj/202401/t20240126_11358473.html

个贷倍数具体算法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20;

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16;

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5;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n=14;

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间时,n=13;

6、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2。

近期有关公积金热点问题

Q1

职工及配偶分别在长沙中心和异地合作城市缴存的,配偶能否申请贷款?

职工及其配偶分别在我中心和签约城市缴存的,我中心缴存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作为主借款人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我中心缴存职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Q2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停缴公积金?如何封存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可停缴。

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约定的缴存期限内要求停缴的,可向缴存管理部申请办理停缴封存手续。

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开户当时签订的缴存协议和代扣协议原件,现场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经封存,该账户即不能再启封缴存(账户转移至单位缴存的除外),该人员也不能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账户缴存。

Q3

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什么业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长沙市,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株洲、湘潭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在偿还贷款期间委托我中心依据前述两中心提供的贷款还款记录,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其银行卡中的业务。
职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司法冻结;
2、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正常,无当前逾期;
3、公积金贷款住房为职工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
4、不存在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或配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后,职工家庭不得申请除委托按月提取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Q4

此前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转移至长沙继续缴存,能否合计连续缴存时长?

职工在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了6个月以上,不间断在长沙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将异地的公积金转移至长沙后,可以合计为12个月以上连续缴存。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显示职工在异地已连续缴存6个月,且无间断地在我中心正常缴存,则该异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异地缴存金额转移到账后职工可以申请贷款。若在异地未连续缴存6个月或间断后在我中心缴存的,则需在我中心继续缴存至满12个月方能申请贷款。

Q5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次数限制吗?

职工及其配偶均无2次以上(含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记录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次数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原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

Q6

职工家庭购买第3套以上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含第3套)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增设电梯房屋为职工家庭名下第3套以上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原则上以本市和购房地的有效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注销房产套数不计,购房时间顺序认定期房以住建管理部门房屋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Q7

哪些类型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可以网上办理?

目前有七大类提取业务可通过网上渠道在线办结,分别是:购房提取(本市期房、内五区的二手房)、还贷提取(包括偿还本中心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离职提取、退休提取、出境定居提取、低保提取、租房提取。

Q8

哪些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5号)明确规定有十种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别是:

1、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5、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的;

6、退休的;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8、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10、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