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项城:已结案案件再执行 中华老字号“汝阳刘”商标将被拍卖

在千年古县河南省项城市,“汝阳刘”笔业家喻户晓。项城市汝阳刘村刘氏家族数百年艰辛传承,为项城人文历史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页,可谓是“项城名片”。

可是,因一起经济纠纷,数场官司,这个“中华老字号”,在项城市人民法院某些“糊涂”法官的任性执行下,将有可能不再属于项城,而将走向拍卖程序。对此,项城市汝阳刘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好勤焦虑万分。

百年祖业即将毁于一旦,传统技艺面临失传,无法给家乡的父老乡亲一个交代。这一切,源于一起借款纠纷。

2017年4月2日,项城市人民法院查封了汝阳刘公司名人字画。受双方当事人委托并现场见证,河南电视台文物鉴定栏目文物专家梁万州、周航鉴定,查封字画共计1881幅,价值807.60万元。从2017年5月开始,项城市人民法院开始拍卖公司字画用于偿还两笔债务。当时,由该院法官王某义主办,通过网上拍卖公司字画,赵某荣分七次领取拍卖款495072元(法院出具手续);由项城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某杰主办,通过网上拍卖公司字画,售价685265元(法院出具手续)。

2019年5月27日,在查封公司字画评估值远远超过执行标的且依法正常拍卖的情况下,项城市人民法院又下达了(2018)豫1681执恢2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汝阳刘笔业公司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汝阳刘》相同或近似的汝阳刘商标。

2019年12月11日、2020年元月6日,在该公司字画被依法查封拍卖、公司商标被查封,被执行人正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项城市人民法院先后下达两份(2019)豫1681执1742号《拘留决定书》,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15天,公司又到处借款偿还赵某荣、崔惠子214100元(赵某荣出具收条)。

时间推到2020年10月,执行法官胡长河与刘好勤电话联系,要求拉走下余字画交给原告,胡长河明确表示“拉走就是以物抵债,抵债多余的字画可以退回公司”。公司咨询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认为:如果对方拉走就是以物抵债。有了执行法官的承诺和法律顾问的认可,公司才同意把下余字画交给对方拉走。

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由项城市人民法院法官胡长河主办,赵某荣、崔某子方面的人员赵某中、赵某山出具手续,取走查封后拍卖下余的公司字画,交由对方当事人拉走(执行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有交接手续)。

2021年7月8日,公司法人刘好勤接到河南省人民法院发来的信息:“刘好勤,项城市汝阳刘笔业有限公司:关于赵美荣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已终结执行结案”。

此信息应该是项城市人民法院提供,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后经公司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网上查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在网上发布有(2020)豫1681执1317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裁定:终结(2020)豫1681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

2022年元月16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开发布拍卖《汝阳刘》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信息,2022年2月18日启动了对汝阳刘商标的第一次公开拍卖程序。项城市人民法院随后完成了汝阳刘商标的第一次拍卖程序。

2022年2月2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在网上发布“汝阳刘商标”的第二次拍卖公告,启动第二次拍卖程序,随后完成了第二次拍卖程序。

据汝阳刘公司反映,项城市人民法院查封公司字画达1881幅,评估值807万元,远远超过执行标的。刘好勤疑问,为何在依法正常拍卖的情况下,项城市人民法院又查封了汝阳刘笔业公司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汝阳刘》相同或近似的汝阳刘商标?这一执行行为是否涉嫌超标的查封?

公司字画被查封后,法院在查封处贴封条,双方当事人各加锁保管。拍卖下余字画交对方当事人拉走后,既没有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采取保管措施,也没有采取任何拍卖措施。

对方当事人接受字画以物抵债,后来的结案信息也表明对方当事人接受了以物抵债。公司字画被对方当事人取走一年多后,执行法官胡长河通知刘好勤要拍卖公司的汝阳刘商标。刘好勤疑虑,已经结案了,为什么还要拍卖公司商标。执行法官解释,没有结案,结案信息和网上的结案法律文书是为了结案率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难道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可以这样做吗?

汝阳刘商标是“中华老字号”、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承载体。同时,汝阳刘商标是项城市汝阳刘村刘氏家族的共享品牌,刘好勤并不具备该商标的独享权。为此,商标共享人于2021年12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已经立案情况下,执行法官先后于2022年2月18日、2022年2月25日实施了“汝阳刘”商标的2次拍卖程序。这样的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汝阳刘商标的拍卖程序启动后,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基本阻断,提出的债务清偿的补充措施得不到对方的积极回应,对方坚持等拍卖了商标再说。公司多次与法院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得不到法院的积极回应。

为尽快化解上述两起债务,汝阳刘笔业公司向周口市人民法院提请了异议和复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6执复31号认为,项城市人民法院虽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0)豫1681执13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豫1681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但该案并未执行终结,2021年7月14日又恢复执行,案号(2021)豫1681执恢558号,后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项城市汝阳刘笔业有限公司何去何从?“中华老字号”汝阳刘商标如何查封拍卖?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