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把彩礼钱还给我!”
“根本没你说的那么多……”
2024年2月1日
一起长达三年的
离婚后彩礼纠纷案
在鄂州梁子湖区法院画上圆满句号
这是鄂州法院依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
办结的首起案件
PART/ 01
前情简介
2018年7月,曾某(男)与张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曾某及其父母给付张某某现金35200元、价值25500元金首饰、价值3000元手表。2021年6月8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返还曾某彩礼60000元。张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返还15000元。
曾某多次催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返还余款45000元和其他支出10000元,合计55000元。
PART/ 02
“其他支出10000元”
属不属于应返还的彩礼?
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承办法官与双方深入沟通并多次调查核实,了解到曾某(男)家属于贫困户、家庭收入较低,二人共同生活仅一个多月,张某某(女)婚后常年离家外出。
庭审中,围绕“应返还的彩礼数额”,双方展开了争辩。
曾某(男)认为,其为张某某(女)购买生日礼物、节日转账、请吃饭以及其亲属给张某某(女)“见面礼”等开支,价值10000元,也应当算作彩礼。
张某某(女)辩称,上述情形均是曾某(男)及其亲属平常自愿出的钱,不属于结婚彩礼。
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和曾某(男)家庭经济情况、曾某(男)及亲属为张某某(女)开支的情形和数额等案件实事,耐心进行释法析理,详细解答双方疑问,最终消除了误解和隔阂。曾某(男)主动放弃了不符合规定的10000元诉请,双方在法庭支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女)当庭通过微信转账向曾某退还彩礼款10000元,并达成后续分步还款计划。
PART/ 03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结婚时所交付的一种礼金,是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对婚姻长久幸福的祝福与期盼。
本案中,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同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曾某(男)所给付的彩礼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了曾某(男)较重的家庭负担,张某某(女)应当依法返还。但,曾某(男)为张某某(女)购买生日礼物、节日转账等属于在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请吃饭等属于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亲属给张某某(女)“见面礼”等属于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可不予返还。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 :鄂州法院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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