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介入公益慈善的五种模式,依次是:直接赠与、公益捐赠、设立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而基金会慈善信托是近年比较受关注的慈善方式,更是经常用于财富传承、公司治理等方面,颇受欢迎。

作为常用的两种慈善工具,基金会与慈善信托财税上有什么差异呢?

1、财产类型

《慈善法》明确,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理论上基金会的财产形式与慈善信托财产形式并无差异。

目前实践上,基金会财产类型已经包含以上列举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税收优惠等制度的缺失,实践中慈善信托财产主要是现金为主。

针对股权捐赠,基金会持有股权没有法律上的障碍,2020年4月30日,股权捐赠过户新政策《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正式对外发布。在新规指导下,迎驾集团、海亮集团、爱尔医疗、牧原股份的秦英林先后分别完成捐赠4000万股、1亿股、1亿股、市值8亿元对应数量股票到相应的基金会。

而慈善信托仍然面临信托持股的登记等问题,何享健家族在2017年7月25日发布重大慈善捐赠体系,捐赠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将设立一个永续的慈善信托“和的慈善信托”,慈善信托财产及收益将全部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直到目前,“和的慈善信托”尚未正式落地,只是捐赠的1亿股美的集团股权的收益分红独立核算,直接捐赠至和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

“和的慈善信托”捐赠体系

2、财产管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金,应当依法使用,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同时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可以通过委托其他机构、自己直接投资资管产品或股权的方式进行对财产的保值增值操作。

√可投资范围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基金会直接发起、并购或直接参股一个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和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相关。

·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的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信誉较高的机构,不能委托境外机构做理财。中国境内就包括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国有独资的企业、中外合资的企业、外商独资的企业等

×不可投资范围

· 直接买卖股票;

·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慈善信托中则无此严格的限制条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的选择投资方式来达到对财产的保值增值的目的,这与其信托的本质是密不可分的。

然而如果受托人是慈善组织,跟基金会能投资的范围是一样的。如果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的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意味着信托公司在运用公益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相对有限,限制了公益信托财产增值和保值。

3、公开募捐

根据《慈善法》规定,基金会自成立之日起可以面向特定对象(如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进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后,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公募资格,获得公募资格后,可以公开向社会大众募捐资金。

关于慈善信托能否公募,业界一直存在争议。《慈善法》和《信托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省市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其中北京市明确允许慈善信托公开募捐。《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京民慈发[385]号)第32条就规定:除设立并依法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名义公开募集资金,反面解释就是如果依法设立并依法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可以公开募捐资金的。广东省《关于慈善信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明确慈善信托可以接受非委托人捐赠的信托财产,也就是最起码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4、公益支出

关于基金会年度慈善支出,《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而慈善信托对年度支出并无明确的制度规定,《慈善信托管理办法》14条明确将慈善支出比例或数额作为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之一,但具体比例、数额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实践中,一般是约定每个信托年度用于慈善支出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理财收益的30%。

5、税收优惠

对于基金会的税收没有单独立法,但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部门的各种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作为实操指引。

如《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基金会注册资金捐赠人,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公益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额30%。

*基金会要先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才能依据捐赠票据享受税收优惠。

但设立慈善信托,《慈善法》45条仅反向原则性规定未将慈善信托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实践中目前并无直接的税收优惠。根据2019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民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督局关于慈善信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粤民规字〔2019〕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操作措施仍有待落地。

为了能使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享受税收优惠,架构设计上经常是用“代理委托人”模式与“穿透开票”模式。“代理委托人”即是真正的捐赠人(委托人)要先把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取得捐赠票据后,再让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把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此时一般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穿透开票”模式是指让慈善组织作为执行机构,接收到信托财产实施慈善项目的时候,穿透受托人,直接给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

单一受托人为慈善组织的架构,原是寄予希望可以开具捐赠票据的,目前卡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争议问题上迟迟没有定论。据悉,广州市首例单一受托人为慈善组织的“公园十九文化发展慈善信托”正面临此困境,相关专业机构汉正家族办公室正在推动广州市民政、财政、税务三部门研讨具体措施。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股权信托、社群信托设立、运营及资产配置;基金会设立、财税管理、战略咨询、等级评估等服务;更多信息可搜索【汉正家族办公室】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