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消防委托执法实现
“零突破”
为积极推进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切实打通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有效预防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斗门区白藤街道应急办联合综合执法办在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下,开出消防委托执法首张罚单,实现了全区消防委托执法“零突破”。
废品回收站场内电线未套管保护
经营场所违规住人
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月30日,斗门区白藤街道应急办联合综合执法办在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下,对辖区“三合一”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废品回收站存在“电气线路未套不燃或者难燃线管、线槽作保护”“违规住人”等不符合小型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问题,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项规定,经依法取证固证确认,通过“粤执法”系统依法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此次消防委托执法首例案件成功办理,着力发挥基层末端执法打击威慑作用,补齐基层有责无权短板。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持续加强对镇街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培训,有效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 【法律科普】 ·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小型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按照标准配备灭火器。
(二)电气线路套不燃或者难燃线管、线槽保护。
(三)场所内部不应当住人,必须留人值守时,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
(四)值守场所必须设置逃生窗,窗口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并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防毒面具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八条规定,小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来源丨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
审核丨叶正亨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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