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拟在有关经营场所、售票渠道等处进行公示。昨天(2月1日)下午,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公安局共同发布《关于公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公告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锂电池技术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锂电池自燃事故近年来频频发生。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这样的封闭空间中,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很难及时疏散乘客,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乘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上车是一种潜在的安全隐患,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公安局对乘车时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关于公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的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1日-3月2日。根据公告内容,各运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等公示《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并依法开展安全检查。乘客应自觉遵守规定,配合安全检查。乘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的,相关运营单位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
1.电动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行李箱等(残疾人本人使用的电动轮椅除外)。
2.无规范标志标识的锂电池,或单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电池(如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
二、反馈意见方式
1、信件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国际金融中心26楼
2、电子邮件:83932997@qq.com
3、联系人、联系电话: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袁庭玥,0512-65822627;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服务热线0512-69899000;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李文强,15050374090
(苏报融媒记者 徐蕴海/文 图片由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提供)
责编:鞠静静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