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一男子到鱼塘去偷鱼,结果掉进塘中溺亡,家属向鱼塘的主人索赔72万,法院经审理认为,鱼塘有责任,要赔偿!
(案例来源:法商与财富)
李某和老婆孙某一直住在村子里,以种植业为生,两人儿女双全,原本一家四口也过的非常幸福。
后来有一个朋友给李某提供了赚钱的门路,李某在得到短暂的利益之后,把积蓄全都投资了,却没有料到这一次的投资造成了巨额的亏损。
从开始创业开始之后,李某家里也变得非常拮据,而李某也因这一次的经历,变得无法振作。

在村子里还有一个村民周某是做养殖业的,周某在村里开鱼塘养鱼,这几年赶上行情好,也赚了很多钱,周某家的日子相比较起来过的就非常滋润。
有一天,李某经过了周某的鱼塘,看到在池塘里面有很多肥硕的鱼,李某不禁感慨,周某这一次又能赚很多钱了。
看着池塘里面那些鱼,一个邪恶的想法突然涌现,在李某脑海里,幻想着可以从这里偷一些鱼去卖掉,从而给家里赚些钱。

有了这个想法,李某越想越觉得可行,因此凌晨的时候,便趁着都已入睡,带上了水桶以及渔网这些装备便走进了鱼塘。
李某将鱼网撒在池塘里面,等着鱼儿上钩,然而,没料到此时天气恶化,突然开始打雷下雨,没料到天气转变会如此迅速,一时有些心慌。
雨慢慢下大,池塘里的水也开始上涨,池塘里的鱼由于受到了惊扰,也开始胡乱蹦跳,根本就入不了网。
见偷不了鱼了,于是李某收起了工具打算回去。却没料到意外在这时发生,当他转身时,脚突然一滑,整个人便掉进了鱼塘里。
由于下雨和积水,鱼塘已经水深二米,又是黑灯瞎火,因此李某很快就在里面沉了下去,慢慢被池水淹没。
而直到天亮的时候,有路过的村民才看到,在池塘里面有一具漂浮的尸体,随即拨打了110,孙某得知丈夫死亡的消息,直接晕了过去。
而警方也开始展开调查,这才知道在不久之前,这家鱼塘刚刚扩建加深,但是也排除了有人他杀的可能,认定李某的死是意外。
可是李某的老婆孙某却认定了周某存在责任,因为没有给这个鱼塘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这才导致自己的丈夫溺水。

面对孙某的指责,周某却认为很冤枉,因为村子里的小孩和老人们,几乎所有人都明白,池塘里面水是很深的,不可以随意靠近,而且这么久以来也并没有发生意外。
要不是李某先来偷鱼,那么也不会发生这场意外,因此周某觉得自己不需负任何的责任。
然而,孙某却不听周某的说法,直接就向他索要72万块钱的赔偿,孙某的无理要求也让周某很愤怒,周某也直接表示绝对不会赔一分钱。
双方谁也不肯让步,一个认为另一个必须负责,另一个却认为是死者导致了这场悲剧,因此双方争执不下。
最终实在无法收场,也没有顺利的进行协调,因此孙某只能请了一位律师,把池塘的主人周某给告到了法院,请法院来审理,帮她索要赔偿。

1、在此次偷鱼事件当中,李某在偷鱼过程当中丧生,那么,作为鱼塘的主人周某是否存在过错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使人死亡可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情节较轻,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次案件,李某的死亡和周某并无直接关系,尽管在周某管理池塘的过程当中没有树立清晰的警告标志,也没有做好安全防护,但周某也并没有想到会有人去偷鱼,并因此丧生,因此不存在过失杀人。
2、假如此案当中的李某并没有溺水身亡,而是顺利的偷了鱼之后离开,那么他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若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李某拿着渔网以及水桶这些装备前去偷鱼,已经构成了偷窃行为,若他顺利的偷到鱼并拿去售卖,则已经坐实他的盗窃罪,可根据盗窃鱼儿金额的大小来进行量刑。

3、那在本起事件里面,李某本人要不要对自己的死负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而造成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这个案子里面李某的死亡皆是由于自己夜黑风高去偷鱼,并且在天气恶化时不及时离开才导致的意外死亡事件,因此,对于整件事情的发生,李某本人应当负担大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认为,周某在池塘的安全防护这方面做的不太到位,因此仍需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葬送自己的生命,看来人真的不能心存恶意!莫贪不义之财!